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等部门印发《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纳入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补偿上限暂按0.35元/千瓦时,补偿所需资金暂由发电侧电源企业分摊。
《细则》明确了独立储能电站运营管理及收益模式。从交易方式来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和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均可以双重身份参与交易,放电时作为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充电时视同电力用户参与交易。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相应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从容量补偿来看,纳入示范项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补偿所需资金暂由发电侧电源企业分摊(不包括分散式分布式电源、光伏扶贫电站),电网企业按月测算补偿资金规模和各发电侧电源企业分摊标准;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通过租赁、出售容量等其他市场化方式获得收益,租赁费用由承租的新能源企业提供。
《细则》提出,支持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独立或成立联合体投资建设独立储能电站,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独立储能电站投资。鼓励未配建储能的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采用合建、租赁、购买等方式建设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对于纳入示范项目的独立储能电站投资主体,在补偿期内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以出卖股份、资产租赁、分包等任何方式变更投资主体。
作者:李东海 来源:中国电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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