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的解读

2023-12-01 15:30:09 太阳能发电网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

  〔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保障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高质量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18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提出两类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需坚持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提出了新增负荷定义。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工业园区、配套产业、新增负荷年用电量、增量配网、储能配置、前期工作、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的处置预案。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放宽了对新增负荷要求,允许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或与 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均可参与园区绿电。

  2、引入了峰谷差率概念以优化储能配置方案,保证从公用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峰谷差率=(最高负荷—最低负荷)/最高负荷。

  3、明确新能源、负荷、储能的投产时序要求,要求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当新能源建设 时序跟不上负荷时,电网公司要通过临时供电保证负荷正常运行,待新能源建设完成后再切换至正常运行方案。

  4、明确了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5、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 模。

  6、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作者: 来源:内蒙古能源局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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