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唐山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管理的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运行管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代拟了《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文如下:
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管理的规定(试行)
一、分布式光伏有序接入
(一)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接入要求
分布式光伏是指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位于用户附近,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就地消纳为主的光伏项目。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设前需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业主须对提报的光伏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单一业主规模化开发、租用他人场所的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参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接入遵循就地接入、就近消纳原则,在满足供电安全及系统调峰的条件下,避免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且各级电网主变(配变)所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备案在建或待建容量)不应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电网企业要按季度开展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工作,主动公开区域、变电站光伏和台区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每季度予以滚动更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发布。电网企业要依据承载能力,统筹、有序开展分布式光伏接网工作;要加快电网设备改造力度,定期更新项目储备,及时满足分布式光伏接入要求。
(二)分布式光伏储能配置要求
储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对提升系统调峰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具有重要作用,储能规模以不出现长时间大规模反送、不增加系统调峰负担为原则配置。在承载力为绿色区域,可正常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在承载力为黄色、红色区域,新增的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宜配置储能。租赁容量视同配建容量。能源管理部门将综合考虑开发规模、负荷特性和发展阶段,年度调整储能配置比例,并在项目备案前予以明确。
二、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一)分布式光伏信息采集调控要求
各类分布式光伏需将并网点开关状态、电压、电流、功率(有功、无功)、电量等运行信息直接实时上传至电网企业采集调控系统,满足采集、监视、控制要求,具备并实现接收、执行调控指令进行功率控制功能部署。逆变器设备需具备至少一路专用数据接口向电网企业开放,不得私自改造、拆除。
(二)分布式光伏参与调峰
为避免因分布式光伏导致电网设备反向重过载、高电压、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电网企业应根据其出力情况,调整电网运行方式提高消纳能力;当方式调整无法满足新能源消纳时,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企业启动分布式光伏消纳调峰措施,组织分布式光伏参与调峰,鼓励负荷聚合商配合电网参与调峰。
电网企业与各分布式光伏业主签订《分布式光伏并网调峰协议》,明确参与调峰责任义务和相关免责条款。对拒不执行和执行不到位的责令整改,必要时电网企业进行远程调控乃至离网操作。
三、提升并网电能质量,优化分布式并网性能
(一)电能质量要求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应当配置具备必要的电能质量监测功能的装置和电能质量治理设备并且与电源同期投运,可实现电能质量指标超标预警和主动控制。电能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采取防治措施后电能质量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时,应当配合电网企业执行出力控制或离网控制。
(二)并网电压技术要求
10千伏及以上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具备高、低电压穿越能力。380/220伏以及通过10千伏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应具备耐受系统异常电压能力。三相系统任一相电压发生异常时,也按此方式运行。380/220伏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逆变器过电压保护值设为242伏、欠电压保护值设为180伏。
(三)功率因数技术要求
10 千伏及以上并网分布式光伏,应具备保证并网点功率因数的0.9(超前)-0.9(滞后)范围内连续可调的能力。380/220伏并网分布式光伏,应具备保证并网点功率因数在0.95(超前) -0.95(滞后)范围内可调节的能力,光伏逆变器功率因数应具备0.8(超前) -0.8(滞后)范围内可调节能力。
并网分布式光伏,在其无功输出范围内,具备根据并网点电压水平调节无功输出,参与电网电压调节的能力,其调节方式和参考电压、电压调差率等参数可由电网企业设定。
(四)谐波、负序电流及防孤岛保护技术要求
分布式光伏逆变器正常运行时,0.38kV并网点的电压谐波总畸变率限值为 5%,10kV并网点的电压谐波总畸变率限值为 4%,负序三相电流不平衡度不应超2%,短时不应超4%。分布式光伏逆变器防孤岛保护不得退出运行,动作时间不大于2秒,且与电网侧线路保护相配合。
四、加强协同联动,促进分布式科学有序安全发展
各县(市、区)、电网企业和分布式光伏业主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同机制。分布式光伏业主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涉网技术参数,强化安全运行条件。电网企业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建设、运营相关主体宣传、告知、沟通、解释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得擅自提高并网接入门槛,增加分布式光伏业主负担。电网企业积极完成实时数据采集、功率控制、技术参数整改及分布式光伏并网调峰协议补签工作。
除上级文件另有规定外,其它类型分布式电源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 月 日
作者: 来源:唐山市发改委
责任编辑: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