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印发《关于四川省内电力中长期市场按工作日连续开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04年四川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指引》(以下简称《交易指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主要修订内容为省内中长期市场由每周交易两次调整为按工作日连续开市,增加发电侧代理购电合同转让交易。
《通知》将《交易指引》中“在5-10月水电现货市场长周期运行期间以及1-4月、11-12月,原则上每周组织2次平台集中交易和2次双边协商交易;在5-10月未启动水电竞价现货市场长周期运行期间,原则上每月前三周每周组织2次平台集中交易和2次双边协商交易”修改为“全年各月均按照工作日连续开市,市场主体在相关交易的安全校核结果发布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继续参与月内交易”。
对于市场运营机构的要求,《通知》显示,由“对于非受限区域电厂,月度省内合同电量计划完成率保持基本一致,原则上偏差应控制在±2个百分点内”,修改为“对于非受限区域电厂,月度省内合同电量计划完成率应保持基本均衡(不超过偏差结算阈值范围)。”
在电网代理购电交易中,《通知》增加“对于代理购电合同,发电企业可采用双边协商合同转让交易方式调整合同电量”。
在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出清方式方面,《通知》未作出改变,交易标的以交易日为D日,每次月内交易的交易标的为D+2至月底剩余天数的电量和合同;在交易日9至12时,进行双边协商交易,14至17时,进行复合撮合方式开展平台集中交易;集中竞价阶段采用申报电价高低匹配的方式,按配对均价对发用双方的电量购售需求进行配对出清,滚动撮合阶段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按挂牌方价格进行滚动撮合交易。
作者: 来源:四川能源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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