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发布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绿色电力交易专章 ,明确了绿电交易的的总体要求等。
全文如下:
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绿色电力交易专章
为促进绿色能源生产和消费,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做好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
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1123号)等
文件要求,制定本专章。
一、绿色电力交易的定义
(一)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
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
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
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
电量。
(二)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是指以
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以下简称“环境价值”)
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
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
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
(三)绿电交易是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执行电
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按照年
(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等周期组
织开展。
二、绿电交易的原则
(一)绿电交易坚持绿色优先、市场导向、安全可靠的
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合理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值
和环境价值。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
的的专场交易。
(二)环境价值随绿电交易由发电企业转移至电力用户,
环境价值应确保唯一,不得重复计算或出售。
(三)本专章适用于上海开展的市内绿电交易。跨省区
绿电交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场成员
(一)绿电交易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
力用户等经营主体、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力调度
机构等。
(二)市场初期,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风电、
光伏和生物质发电企业,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
的水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等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入市范围和具体方式由上海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实施方案和
相关政府文件中明确。发电企业自愿申请参与绿电交易,交
易前需依法取得或豁免发电业务许可证,具备参与市场化交
易资格,已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建档立卡并核发绿证。
分布式电源应签订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10千伏及
以上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和购售电合同。
(三)售电公司通过签订零售合同并约定绿电交易服务
条款等方式代理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电力用户购买绿色
电力。
(四)电力用户为具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愿意为绿色
电力环境权益付费的用电企业。
(五)电网企业为参与绿电交易的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
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供电服务。
(六)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绿电交易市场注册服
务,组织开展绿电交易,汇总管理绿电交易合同,提供绿电
交易结算依据,披露市场信息。
(七)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绿电交易安全校核,
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保障绿电交易合同优先执行。
四、交易组织
(一)批发用户根据自身需求直接向发电企业购买绿
电,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买绿电。
(二)绿电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市场
初期绿电交易主要开展双边协商交易。经营主体申报交易信
息时应包含交易电量(电力)、价格、绿证偏差补偿方式等
信息。
(三)本市若开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交易(包括就近交
易和聚合交易),根据政策规则和相关政府文件执行,具体
方式可参照本专章相关规定。
五、价格机制
(一)绿电交易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包括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
(二)绿证价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力调电费等
计算,市场初期,绿证价格不应过度偏离市场公允价,如遇
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六、合同签订与执行
(一)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绿电交易合
同,明确交易电量(电力)、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绿证
价格)及违约补偿等事项。
(二)绿电交易可根据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相关
规定,在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确保绿电交易可追踪溯源的
前提下,建立灵活的合同调整机制,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合
同转让等交易。
七、交易结算
(一)绿电交易的电能量费用与绿证费用分开结算。电
能量费用按照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开展结算。绿证费用
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
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采取去尾法取
整数,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以绿证价格结算,绿证偏差
补偿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绿电交易采用电子合同,优先执行、优先清分、
优先结算。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绿电交易电量
优先结算后,剩余市场化交易电量的结算方式按照上海电力
中长期交易规则等要求执行。
(三)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电企业,对应带补
贴电量参与绿电交易时,其绿电交易价格高于项目所执行的
煤电基准价的溢价收益等额冲抵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或归
国家所有;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参与绿电交易的全部收益
归发电企业所有。
(四)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
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
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
减;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的,总上网
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发电企业对应于各电力用户/售
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
调减。
(五)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
经营主体出具绿电交易结算依据,随经营主体交易结算单按
月发布。绿电交易结算依据包含以下内容:
1. 电能量部分结算电量、价格、结算费用;
2. 绿证部分结算电量、价格、结算费用;
3. 电能量部分偏差结算费用。
(六)鼓励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电企业积极参
与绿电交易。发电企业参与绿电交易时,绿电交易结算电量
占实际上网电量的比例超过50%且不低于市内平均水平的,
由电网企业审核后可优先兑付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
八、绿色电力认证
(一)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汇总管理市内绿电交易合
同以及相关零售合同、结算依据,披露或展示绿电交易平台
记录的绿电交易申报、合同、执行、结算、绿证划转等信息。
(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绿电交易的相关结果
和结算等信息提交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绿证的核
发、划转手续
作者: 来源:华东能源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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