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5—2029年。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结合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年度预算规模等建议,统筹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三)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清洁能源相关行业工作方案;
(二)根据清洁能源发展实际情况,提出资金年度安排建议;
(三)组织实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
(四)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省、本中央企业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二)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负责对相关工作实施、任务完成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预算管理绩效要求对本省、本中央企业的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及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清洁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
(二)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
(三)清洁能源公共平台建设;
(四)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
(五)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关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专项资金分配结合清洁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可以采用竞争性分配、以奖代补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十一条使用专项资金对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按照“多增多补”的原则分配。较上年开采利用量增加的,按照增幅给予梯级奖补;较上年开采利用量减少的,按照降幅扣减奖补资金;对取暖季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按照“冬增多补”原则给予奖补。
第十二条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项目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两类。其中,中央项目指中央企业100%控股的项目,相关奖补资金全部通过所属的中央企业申请和拨付;其余项目为地方项目,相关奖补资金按照项目所在地通过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和拨付。具体流程如下:
每年3月10日前,地方项目向属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向所属中央企业申请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并报送上年实际开采利用量和当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相关材料和数据。其中,地方项目和中央项目报送的开采利用量数据均需经属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奖补资金的有关项目应当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年4月10日前,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审核汇总相关项目的上年实际开采利用量和当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数据一并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每年5月10日前,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对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依据国家能源局提供的审核结果等有关材料,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清算上年奖补资金和预拨当年奖补资金。每年8月20日前,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审核汇总相关项目的当年和下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数据一并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每年9月20日前,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对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依据国家能源局提供的审核结果等有关材料安排下一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做好预算下达工作。
第十三条计入奖补范围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指符合天然气国家质量标准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量,但采出后未实际利用以及用于上网发电且享受电价补贴的部分不计入奖补范围。具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煤层气开采利用量×1.5+页岩气开采利用量+致密气开采利用量×权重系数;
其中,致密气开采利用量的权重系数平缓退坡,2025年为0.6,2026—2027年为0.4,2028—2029年为0.2。
第十四条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某省(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当年开采利用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对应的分配系数+(当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上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1.5;
其中,取暖季为每年1—2月、11—12月;某省(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0时,按0计算。
某省当年奖补资金=(某省当年奖补气量/各省当年奖补气量汇总数)×各省当年奖补资金汇总数;
某中央企业当年补助资金=(某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各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汇总数)×各中央企业当年奖补资金汇总数。
第十五条计算非常规天然气奖补气量的分配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较上年增加的,按照增幅确定分配系数:
较上年增幅0—5%(含)的,分配系数为1.25;
较上年增幅5—10%(含)的,分配系数为1.5;
较上年增幅10—20%(含)的,分配系数为1.75;
较上年增幅20%以上的,分配系数为2。
(二)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较上年减少的,按照降幅确定分配系数:
较上年降幅0—5%(含)的,分配系数为1.25;
较上年降幅5—10%(含)的,分配系数为1.5;
较上年降幅10—20%(含)的,分配系数为1.75;
较上年降幅20%以上的,分配系数为2。
第十六条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各省和中央企业按照有利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的原则统筹分配奖补资金,并用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支持事项,具体资金分配方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省和中央企业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并会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对本省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等情况开展抽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财政部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组织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有关省财政部门对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等情况开展抽查,发现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的,进行严肃处理,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约谈、通报、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能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