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能太阳能为国家所有”的蛋,已经被气象部门扯了两次。这显然都是“别有用心”的,并非相关气象部门闲得蛋疼,诱使他们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公开扯蛋的动因,必须及时予以清理。
早在今年6月14日,黑龙江省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据说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啧啧,黑龙江真称得上“敢为天下先”,只不过,它是与民争利而挨骂的“敢为人先”罢了,引来舆论一边倒的棒喝。
最近一次是,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日前做客一家电视台节目,回应“对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这一问题怎么看”时表示,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相互借鉴。他认为黑龙江的这个立法,和国家的法律没有冲突,“我个人持支持态度”。很显然,这不是为人民说话,乃是为部门利益背书。
早前,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称,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王副主任的理由,表面看,似乎顺理成章滴水不漏:局面如此混乱,气象部门如果坐视不管,岂不是重大的失职?但问题在于,风能太阳能该不该管?该不该由气象局来管?如果两项都不该,一切都是扯蛋。
在《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
孟子说,说大人则藐之,勿视其巍巍然也。任何刻板而煞有介事的政府文件,都需要进行生活化的解读,才能了解它的深义。遵此规定,只要“为人类活动所用”就得跟国家报批,那么,公民晾晒衣物、房顶的太阳能热水器,以及跑步时迎面吹来的风,全都要算是“沐浴在国家母爱”之中了,人民真应该感谢国家。这内在逻辑,与古代专制庙堂所宣扬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并无二致。从现代文明角度看,是不折不扣的强盗逻辑。
依照上述强盗逻辑,如果规定:风能、太阳能的开发需要进行适当的环境评价,以免“污染环境”或“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云云,似乎更可以掩人耳目。但有环境评价职能的环保部门并没有如此自我赋权,从而将部门利益法制化。
各个国家对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权属问题都很谨慎,如德国和丹麦、挪威等国家,就在其法院判决和行政裁决中直接否定“风归谁所有的问题”。黑龙江的规定,对气候资料的厘定语焉不详,倒是热衷于用六分之一的条款去罗列何种情况需要去气象局审批,其自我赋权可谓急迫,有审批,就有各种许可证的“工本费”和“审批费”可以进账。
在这种自肥冲动之下,气象局忘记了自己的本职:为人民服务,规范气象活动,使之合理合法化。新能源权属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较模糊,真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不敢妄称国有的,法律的职能在于如何有效保护新能源开发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作不合理的部门利益的遮羞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