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或“本公司”)近日与杨雪燕签署了《光伏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作双方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或“本公司”)近日与杨雪燕签署了《光伏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作双方与合作背景
甲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杨雪燕
海润光伏是中国最大的晶硅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生产企业之一,同时从事国内外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和投资建设,拥有专业的光伏电站项目开发与投资团队、丰富的开发与投资经验、成熟的投资平台和广泛的项目资源,并已在全球投资建成多座光伏电站项目。
杨雪燕是哈密汇聚成太阳能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汇聚成”)、哈密荣森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密荣森”)及哈密聚正汇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密聚正汇”)的实际持有方或实际控制人,持有上述三个项目公司100%的股权。杨雪燕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乙方向甲方陈述:
乙方通过哈密汇聚成、哈密荣森及哈密聚正汇分别与哈密十三师红星四场各签订了200MW的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协议。其中:
1、哈密汇聚成已经在哈密十三师红星四场分别申报了一期30MW和二期30MW光伏电站项目,其中一期30MW光伏电站项目已取得新疆兵团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小路条、新疆电力公司批复的项目电力接入原则性意见;二期30MW项目已经取得哈密十三师发改委出具的上行请示文件并已报至新疆兵团发改委等待批复。同时乙方计划在一期及二期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利用哈密汇聚成申报三期、四期、五期等光伏电站项目,并力争到2015年度取得总容量为200MW的项目批复。
2、哈密荣森及哈密聚正汇分别在新疆哈密十三师红星四场申报了一期各30MW的光伏电站项目,已经取得哈密十三师发改委出具的上行请示文件并已报至新疆兵团发改委等待批复。同时乙方计划在一期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利用哈密荣森及哈密聚正汇分别申报二期、三期、四期、五期等光伏电站项目,并力争到2015年度分别取得总容量为200MW的项目批复。
二、合作计划与合作原则
1、甲方收购乙方实际所持有的哈密汇聚成在哈密十三师红星四场申报并持有的哈密汇聚成一期30MW及二期30MW总计60MW的光伏电站项目(能够纳入国家能源局2014年批复给新疆兵团的指标配额中并能够享受光伏上网标杆电价补贴)。
2、甲方收购乙方实际所持有的哈密荣森及哈密聚正汇分别在新疆哈密十三师红星四场申报的各30MW总计60MW的光伏电站项目。
3、针对上述四个项目,计划在取得新疆兵团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小路条、新疆电力公司批复的项目电力接入原则性意见及新疆兵团发改委针对项目批复的最终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后,于2014年底完成建设并网工作。
4、针对上述四个项目,乙方承诺项目用地采用租赁方式,即由项目公司与哈密十三师红星四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5、双方同意就乙方计划继续通过哈密汇聚成、哈密荣森及哈密聚正汇申报的后续项目继续进行合作,具体合作细节在参照本协议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
三、合作模式
在充分考虑双方的资源优势、商业利益和业务模式的前提下,双方拟采用以下模式实施本协议项下合作:
1、在相应合作项目满足合作协议项下的条件的基础上,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与乙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乙方所持有的该项目的项目公司100%股权。
2、双方在完成本协议项下相应项目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后,在后期投资建设过程中,由乙方指定有相关资质的公司(以下称“EPC承包方”)与项目公司签署EPC承包合同,承担项目的小EPC及110KV汇集站、送出线路的设计与建安工作。
四、合作期限
本协议项下合作期限为一年,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算。但本合作期限的届满不影响双方后续签署的其他任何协议的效力。
五、备查文件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5日
作者: 来源: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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