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份,黑龙江省颁布《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日前,国家气象局局长在做客一家电视台时表示,针对“黑龙江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一事”,其它各省也可借鉴。此消息一出,立马引来舆论哗然。郑国光认为有网民误读了,这不是对空气收费,而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
网友评论:
北方阿蒙:风能太阳能是否归国有,国家如何管理,应由全国人大解释。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五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气象局局长违背宪法规定,妄谈风能太阳能归国有本身就有违宪嫌疑。
朱启烨:国家应该鼓励个人开发太阳能和风能,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一些做法,而不是一味的国有化。并不能收费跟上国际,其他却落后于国际。连太阳能和风能都要收费,这是非常无耻的,这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网友热议:
气象局还在扯“风能太阳能国家所有”的蛋?
各个国家对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权属问题都很谨慎,如德国和丹麦、挪威等国家,就在其法院判决和行政裁决中直接否定“风归谁所有的问题”.黑龙江的规定,对气候资料的厘定语焉不详,倒是热衷于用六分之一的条款去罗列何种情况需要去气象局审批,其自我赋权可谓急迫,有审批,就有各种许可证的“工本费”和“审批费”可以进账。
在这种自肥冲动之下,气象局忘记了自己的本职:为人民服务,规范气象活动,使之合理合法化。新能源权属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较模糊,真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不敢妄称国有的,法律的职能在于如何有效保护新能源开发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作不合理的部门利益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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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象局回应风能太阳能国有:各省可相互借鉴
前不久,黑龙江出台了规定,风能、太阳能是归国家所有,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对此,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日前做客一家电视台节目,回应了“对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这一问题怎么看”,郑国光表示,个人对此表示支持,并认为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相互借鉴。
风能太阳能国有化 网友调侃称喝西北风也要交税
风能太阳能这种特殊的物质,由于管理上的难度,会存在很大的免费空间。但既然要将其收回国有,必定有利益所在。有了国有化这个前提,对利用这种国有资产获利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费用就变得合法。到那时,谁能保证某些地方政府不会像强拆房屋一样,爬上房顶强拆百姓的太阳能热水器?或者按照房子的容积收取空气阳光费?同样在“国有化”的法律下,土地财政已成事实,“风光财政”就不难想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