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促进全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统领和切入点,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有效需求;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进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我省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有序发展。通过全省调研,在全面摸清我省光资源情况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光伏发电项目。积极鼓励利用荒山、废旧厂矿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利用建筑物建设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
政策扶持、市场调节。在光伏发电发展初期,以激励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高企业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同时遵循市场规律,建立政策退出机制和市场化发展机制,培育光伏企业核心竞争力。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政策的协调配合和行业自律,支持创新发展方式,调动地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光伏产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
以鼓励政策为引导,以推广应用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产业发展为目标,建立适应我省光伏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标准和秩序,积极推进大型地面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建设,重点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2015年底,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力争达到200万千瓦,2020年底,力争达到500万千瓦。
二、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
(四)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
鼓励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优先支持用电量大、用电规律与发电率契合度高的工业园区、大型会展场馆、大型商场超市等建筑构筑屋顶推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利用政府资金建设或节能改造的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建筑中,积极推行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支持偏远地区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规划建设应急光伏发电站。
(五)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
充分利用废弃矿山、戈壁、荒地等难以开发土地以及大型农业设施等,在落实发电消纳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有序推进”的原则,建设大型光伏电站。鼓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六)努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搭建对外交流平台,加强对话协调,推动光伏产业开展产业国际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完善企业行为自律,支持自有品牌、科技含量高、财务状况好的光伏企业出口创汇。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积极探索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产业水平,提升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拓展新兴市场,促进光伏企业在国际化发展的同时积极扩大内销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