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6〕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6〕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3分钱(含税,下同),其中,内陆统调机组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其他统调机组每千瓦时降低3.3分钱。调整后的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调整后,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含环保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58元;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未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应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1分钱和0.2分钱。
(三)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量,其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65元执行;其余上网电量,其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058元。
(四)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53元。
(五)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在其认定有效期内上网电价水平详见附件2;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5元执行。
(六)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倒送大网的电量,其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4183元调整到0.3883元。
(七)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3。
三、调整跨省跨区交易结算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规定,相应下调溪洛渡和皖电东送电价。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包括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提高至1.9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五、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缴纳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表(不含环保电价)
2.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3.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1月8日
作者: 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wutongyu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