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以及《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有序推进光伏发电应用,推动清洁能源岛建设,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光伏发电项目试点工作(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标题: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发改委
各市县发展和改革委(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以及《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有序推进光伏发电应用,推动清洁能源岛建设,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光伏发电项目试点工作(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利用既有工业厂区未利用附属场地或工业废弃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利用既有养殖鱼塘建设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三)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连栋结合建设的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四)在国家确定的光伏扶贫工程重点实施范围五指山市、白沙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内的集中式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试点项目符合我省和市县“多规合一”和省“十三五”能源规划,符合国家、我省相关产业政策,项目选址不在省、市县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二)项目业主依法成立,企业投资能力强,具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实力;技术先进,示范带动作用强;工作条件相对成熟,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好;积极参与上网电价竞争,有效降低光伏发电建设成本。
作者: 来源:海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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