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规定,结合《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80号)、《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列入2014年和2015年规模指标内光伏电站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6〕99号)、《湖北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7〕4号)有关规模指标分配结果和企业承诺上网电价情况,同意批复中电建广水十里50MWp等11个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孚尧绿色电力宜昌高新区白洋2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协鑫江陵三湖100MWp渔光互补光伏电站、正信荆州川店1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等3个光伏发电项目执行企业承诺上网电价,具体情况见附件。上述价格(均含17%增值税)从项目发电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在我省现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项目需要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由省电力公司负担的部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