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青海省德令哈、格尔木两个领跑者基地被暂停优选工作之后,3月2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发文要求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即《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文件指出,为进一步促进青海省光伏产业发展,如期完成国家确定的任务目标,在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成之前,暂缓执行该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发展,推动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工作,如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成前,暂缓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青政〔2018〕1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起因
2018年3月17日,正值领跑者项目投标阶段,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紧急发文《“关于暂停青海格尔木、德令哈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称在确认格尔木、德令哈领跑基地是否按省政府相关文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能否落实基地申报相关承诺之前,暂停两基地企业竞争优选等工作,相关申报材料依法依规予以封存。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关于暂停青海格尔木、德令哈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相关要求,维护基地建设政策的严肃性、有效性,推动光伏发电营商环境改善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领跑基地建设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能源局相关要求,现将青海格尔木、德令哈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确认格尔木、德令哈领跑基地是否按省政府相关文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能否落实基地申报相关承诺之前,暂停两基地企业竞争优选等工作,相关申报材料依法依规予以封存。
二、待两基地相关政策明确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相关要求予以处理。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2018年3月17日
原税收政策:
青政〔2018〕1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青政〔2018〕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严格土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设立的光伏产业园、生态太阳能发电等园区(含光伏产业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建设用地、按原地类管理的土地),认定为工矿区,按照对工矿区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具体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所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相关规定,由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稳步做好光伏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