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国家电网公司印发加急文件《关于贯彻落实2018年光伏发电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8年以前在国家能源局备案并纳入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项目,2018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电价;2018年6月30日之后投运的,执行“823号文”规定的光伏电站标杆电价。
通知明确:
一,关于光伏发电并网服务。
各级电网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的新能源项目,主动与项目业主沟通对接,提供技术指导,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做好并网服务;为新能源项目并网开辟绿色通道,做好接网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及时并网发电。
未纳入国家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不能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省级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主管能源部门建立光伏电站管理台账,确定各个光伏电站的并网时间。首次并网容量,纳入国家规模管理信息,为后续申请纳入财政部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做好准备。各级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规范管理分布式光伏并网相关资料,为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提供支持。
二、关于光伏发电项目价格。
各级电网企业要配合做好“823号文”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等文件的衔接,2018年以前在国家能源局备案并纳入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项目,2018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电价。2018年6月30日之后投运的,执行“823号文”规定的光伏电站标杆电价。各光伏电站执行上网电价以政府价格主管部复公布为准。
原文件如下:
国家电网:关于贯彻2018年光伏发电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