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快推进光伏高质量发展,深挖分布式光伏潜力,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到2027年,全省光伏装机达到4000万千瓦,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60%。意见稿强调,将推进风电
3月27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快推进光伏高质量发展,深挖分布式光伏潜力,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到2027年,全省光伏装机达到4000万千瓦,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60%。
意见稿强调,将推进风电光伏项目与用户直接交易或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明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过网费”标准,大力推进分布式新能源就近开发利用。编制并发布适用于风电光伏项目与用户直接交易的市场规则与标准合同范本,大力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与电力用户开展直接交易,鼓励双方签署长期购售电协议。
以下为意见稿原文:
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程,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更好发挥新能源在保供稳价方面的作用,带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现就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新能源开发力度
1.大力推进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加快建设浙江海上风电基地,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建设,建设3个以上百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实现我省近海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逐步探索利用专属经济区发展深远海海上风电,建设深远海风电试点示范项目。建立健全海上风电管理体系,制定出台风电场建设技术标准和配套管理制度,保障浙江海上风电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全省海上风电累计并网达到75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沿海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2.加快推进光伏高质量发展。深挖分布式光伏潜力,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推广光伏建筑融合发展,支持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鼓励现有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或太阳能热利用设施。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允许分布式光伏电站在原电站容量不增加的基础上,通过改造升级腾退屋顶资源新上项目。
鼓励集中式复合光伏,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太阳能辐射分布特征,组织编制全省集中式光伏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鼓励使用非耕地和园地资源,结合现代农业、渔业养殖等功能建设集中式复合光伏项目。
探索光伏风电用海立体分层设权,拓展海域立体利用空间,鼓励利用养殖区等海域空间进行立体开发建设滩涂光伏项目。
到2027年,全省光伏装机达到4000万千瓦,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6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3.积极安全有序推进核能利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打造沿海核电基地,加强厂址保护和规范前期工作。鼓励开展核能综合利用,依托核电基地建设零碳未来城(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人民政府)
4.推动储能高质量发展。科学开发省内抽水蓄能电站,做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储备,因地制宜开展混合型(中小型)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积极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协同发展,探索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路径和发展模式,统筹大规模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推动布局一批新能源电站周围的独立储能电站项目;鼓励整县光伏开发地区集中建设独立储能。
推动高精度长时间尺度功率预测、智能调度控制等技术应用,提高风光电功率预测精准性和支撑能力,利用新型储能协同保障新能源消纳利用,为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撑及调峰能力。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积极鼓励火电合理配置新型储能,探索开展新型储能配合核电调峰、调频等多场景应用;优化电网侧储能布局,鼓励大用户、工业园区布局新型储能。
探索利用退役火电机组既有厂址和输变电设施建设新型储能或风光储设施。鼓励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到2027年,全省新型储能装机规模40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作者: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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