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快,一年的光阴。匆匆忙忙不知不觉中,居然已逼近年终了。应约回顾和评述2012能源电力发展热点问题,毫不迟疑,一定是光伏——光伏产业,以及光伏发电!
对国人而言,“光伏产业”一词应该不算陌生,尤其是多年以来国内数十家光伏企业在海内外成功上市所制造的造富神话,乃至今天,4家国内企业的太阳能电池产量位居全球前十,产品远销海外的出色业绩,让大家感受到了多国政府对太阳能发展的政策推动力,新能源发展的潜力,民营资本的活力,以及资本市场的魅力。相对而言,对“光伏发电”本身却显得有点陌生,有点遥远,尤其是以它每千瓦时1元左右甚至更高的电价水平,让国人感觉有些金贵,有些难以承受。然而,局势变化很快,让大家始料未及。
光伏:2012年的话题王
2012年,与“光伏”相关的话题和事件异乎寻常的多,而且桩桩件件都是影响行业发展的大事,令业内外的情绪跟着起起落落。甚至连美国大选、奥巴马是否连任,也牵动着业界的神经。光伏、光伏产业、光伏发电等当仁不让地成为了本年度能源界和媒体的热门词汇。
首先,与光伏相关的国家规划陆续出台,让业内外看到了国家发展光伏产业及光伏发电的决心。 2月下旬,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了我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的经济目标、技术目标、创新目标,以及到2015年和2020年的光伏发电成本目标;4月下旬,国家科技部印发《太阳能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出了包括光伏在内的我国太阳能发电关键技术、材料、设备等的研发方向,“十二五”发展重点、任务以及主要目标等;9月中旬,国家能源局发布《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到2015年太阳能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100万千瓦以上(其中光伏发电2000万千瓦),2020年达到5000万千瓦的发展目标,超出业内预期。
国内光伏制造企业和投资企业遭遇国际市场阻击,影响巨大。9月初,继2011年11月美国对中国产晶硅光伏电池产品发起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调查后,欧盟委员会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晶硅电池、组件、硅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及总价值高达210亿欧元的光伏产品,约占中国光伏产品出口总额的60%,是我国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争端;9月底,三一重工旗下公司在美国俄勒冈州一军事基地附近投资兴建4座风力发电厂的项目,被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签发禁令;当地时间11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全票批准美国商务部在今后五年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其中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为18.32%~249.96%,反补贴税的征收幅度为14.78%~15.97%,反补贴关税从2012年3月20日起征收,反倾销关税从2012年5月17日起征收;几小时后,欧盟宣布正式发起对我国出口欧盟的光伏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预计最迟将在2013年12月左右作出终裁。
相关部门密集出台政策和措施,力推国内光伏发电应用市场。 6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申报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的通知》,提出到 2015 年建设 100 座新能源示范城市的目标;8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新能源产品进入公共设施及家庭;9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提交示范区申报,预计总规模可能达到1500万千瓦;年内,财政部启动了两批“金太阳”示范工程,着力拓展国内光伏发电应用市场。10月26日,国家电网公司突破电力行业的传统管理模式,发布了《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并于11月1日开始实施,该意见从提供优惠并网条件,提高并网服务效率,简化接入技术标准等方面作出切实承诺,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使相关项目实施进入了更加顺畅的轨道。
此外,为解当前国内光伏企业产能过剩且面临欧美等国“双反”的困境,各级政府陆续出手救市,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以及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11月26日开始对是否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以及是否对原产于美国、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补贴税进行调查等等,都是本年度里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和热议的话题。同时,因为欧美“双反”,光伏产业一直以来心照不宣的产品同质化且产能严重过剩的问题开始得到业内外乃至各级政府的正视。正如业内专家所言,“双反”犹如一根导火线,提前引爆了行业的深层危机。然而这次引爆,虽然使得当前的光伏产业面临了严重的危机,但更似一次绝地重生的机遇:开启国内市场,产业大浪淘沙,进入更加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光伏发电:另一个中国式的增长奇迹?
2009年以来,在各种内外部因素和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国内光伏发电开始进入翻番级的快速发展轨道。然而由于基数太小,截至2010年底,全国并网光伏的累计装机容量也还停留在两位数,大约只有30万千瓦。但国内光伏发电应用市场,却由此拉开了序幕。尤其在青海、宁夏等太阳能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依托大型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带动地区产业升级,已经成为当地政府明确的地区经济发展主要推动力。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我国2011年新增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220万千瓦(基本上是光伏发电),当年新增量仅低于意大利、德国,位居世界第三,占全球太阳能发电新增装机的7%左右;全国太阳能发电并网项目累计装机总量已达到300万千瓦左右,较2010年90万千瓦增长了两倍多。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离网项目,估计总规模接近150万千瓦左右,主要应用在西藏游牧的蒙古包照明、偏远地区农村的住家照明、城市郊区的清洁能源循环利用示范区等等。初步估计,2012年全国太阳能发电累计装机将可能达到1000万千瓦左右,实现超过两番的增长,其中除较少几个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外,基本上全部是光伏发电。
按照今年7月份出台的发展规划,2015年,全国太阳能发电累计总装机将达到2100万千瓦以上,将比2011年的300万千瓦提高6倍;2020年达到5000万千瓦,五年内实现另一个超过一番的增长。
由此可以预见,“十二五”期间,中国太阳能发电将继“十一五”期间风电创造连续五年翻番的发展奇迹之后,掀起新一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高潮。如此态势,让人喜忧参半。
未来发展:应更科学、客观和可持续
光伏是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光伏发电是人类利用太阳能的有效方式之一。无论从推动国家能源变革和提升能源可持续供应能力的战略发展高度,还是从保护和提升我国在新能源技术和装备制造领域的发展能力角度,加快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努力培育和开拓国内太阳能光伏发电市场,都是当年和今后的一条必由之路。正如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史立山副司长指出的那样:“一个产业长期地完全依靠国外市场是非常危险的”,特别于新兴产业而言。然而,如何以最好的效果、最低的代价和最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来发展国内光伏发电市场,却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深入探讨的问题。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必要达成共识:
一是要以规模为标尺,保持均衡发展
尽管以连续五年实现翻番增长作为我国风电发展引以为傲的奇迹,但由此带来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使我们付出了比其他国家更大的发展代价。由于风电、太阳能当前均需依托政策补贴,为保持经济上的可承受,以及产业发展的可持续,其他国家较为通行的做法,是通过政策措施,尽量使各年度的发展规模保持在一定范围,尤其是当其总量规模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
按照国家出台的规划发展目标,2015年,全国太阳能光伏发电累计总装机将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2020年达到4700万千瓦。相当于“十二五”后四年,年均新增规模425万千瓦以上,“十三五”五年内年均新增规模约540万千瓦。
对于当前面临严重产能过剩且遭遇国外市场阻击,处于内外交困的国内光伏产业而言,上述发展规模显然会让产业界感觉力度小了些。相关资料表明,单就组件类产品而言,2011年底全球实际产能达6000万千瓦,当年全球实际产量约为3000万千瓦;中国的实际产能为4000万千瓦,当年的实际产量约2100万千瓦。从另一方面来看,到目前为止,多个政府主管部门相继推出多项示范工程,以及发展规划中“2100以上”的表述,均给产业界和投资界发出了积极的政策信号,也相应推高了各方对市场发展规模的期待。
在这种形势下,国家主管部门宜尽早推出以发展规模为标尺的均衡发展政策导向,及早明确年度发展规模目标预期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国家主管部门安排补贴预算,而且有利于发出清晰的市场信号,引导光伏产业的重新整合,促进优胜劣汰,避免出现发展无序。尽管当前遭遇了欧美“双反”的困境,但我国光伏产业立足全球的发展优势和发展定位应该继续保持。参照当前业界专家对我国风电发展的分析,以及2020年前宜保持1800~2000万千瓦年均发展规模的建议,结合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发电成本水平,以及引导产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光伏发电发展的年均增长规模宜控制在600~700万千瓦左右。在当前需要协助国内光伏企业应对欧美“双反”等压力,以平稳度过眼前的危机这一现实需求下,近期或许可适度调大一些规模,但也不宜超过1000万千瓦。同时,应有严格的产品质量监测措施跟进,以确保高质量的企业和产品能够获得宝贵的市场机会。事实上,政府的有关示范工程也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定交叉和渗透的。
二是要全面认识发展成本
国际可再生能源署(the 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IRENA )11月中旬发布的最新研究成果,过去两年里,全球太阳能光伏的发电成本下降很快,逐步逼近与居民用电电价相当的水平,典型价格水平大致在0.16~0.36美元每千瓦时之间,同期,OECD国家的化石燃料发电成本在0.06至 0.12美元/千瓦时之间。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期望的目标是,到2015年我国太阳能发电实现用户侧“平价上网”,到2020年太阳能发电的价格与传统化石能源基本持平。由于产业技术进步,也由于产能过剩的影响,近两年国内光伏生产成本下降很快,组件价格连续6年下降了86.6%,目前成本也已降到了1元左右,逼近国家主管部门的预期。
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由于光伏发电具有波动性、随机性和不可调度等特点,大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力系统后,会加大系统调峰需求、备用容量需求以及电网改造,从而引起相应的系统成本增加。初步分析,一个配电站台区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容量与台区内最大负荷的比例不宜超过20%。以占比达到30%为例,可能引起的上述系统成本增加大约为0.058元每千瓦时~0.072元每千瓦时。
另外,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补贴总额度也是需要正视的一个经济因素。结合国家的“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对201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需求进行粗略测算,2015年全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差价补贴资金需求总量至少为470亿元。按照当前每千瓦时8厘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和2015年全社会用电量达到6.5万亿千瓦时计算,当年仅能征收附加资金约320亿元,因此,届时将存在约1/3的资金缺口。或者说,到2015年,至少需要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再提高4厘,才能基本满足“十二五”政府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框架下对各类可再生能源的补贴资金需求。上述估算中,尚未计及风电、太阳能大规模并入电力系统后带来的系统备用成本增加、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费用增加等其它系统成本上升的影响。
三是要高度重视标准体系和管理规范建设
与风电一样,光伏发电具有出力不可调、波动性大、稳定性不好等特点,当其接入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后,对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能供应质量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设备技术标准和并网管理规范等方面,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我国在风电发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值得借鉴和反思。对于项目规模小、分布分散且业主数量十分巨大的光伏发电而言,提前做好技术要求和管理上的规定,尽早明确要求更为重要,否则,发展过程中一旦出现偏差,“纠偏”的成本和代价将会更大。我们看到,国家电网公司在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的同时,也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规定(暂行)》,从明确技术要求和简化技术要求两个方面,均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2009年以来,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始起步,其中出现了一系列并网方面的矛盾,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行业发展,其中,有经济方面的问题,也有技术方面的问题。由于光伏发电辐照强度的波动性和随机性,其大规模应用对电网稳定运行控制和供电质量等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德国是世界上发展分布式光伏最好的国家。随着光伏等分布式电源接入低压配电网运行管理经验的不断积累,德国加深了对分布式电源和配电网协调运行的理解,因此,2011年8月,德国颁布了最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低压配电网并网技术标准》(VDE-AR-N 4105),并于2012年1月开始实施。该标准对包括光伏在内的接入低压配电网的分布式电源提出了严格的并网管理要求,包括必须符合的监管规定、电站接入系统申请文件、电站首次并网程序、电站首次并网检测程序等管理流程,制定了电能质量、频率和电压响应、有功功率控制和无功功率调节等技术标准。即便如此,由于近年来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快速增长,以及近期800万千瓦核电等基荷装机容量退出运行,德国电网运营商的日子变得很艰难。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只能采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进行限制的方式。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第1季度,EON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大约23%的小时数都受到了限电措施的影响。
2009年年底,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成立光伏发电及产业化标准推进组的通知》,决定成立光伏发电及产业化标准推进组,总体推进国家、行业和联盟光伏标准化工作。目前看,多项标准尚在编制起草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快推进。
另外,对一个地区配网而言,由于负荷需求有限,分布式光伏及其他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的总规模应该有一个合理限度,否则,除进一步增加系统运行难度之外,还会引起“弃光”等矛盾,并带来巨大的配网系统改造投资。从根本上来讲,这是一个系统性的成本效益技术经济问题。对于此问题的系统研究和认识,国内还有待加强。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国家可再生能源法框架下的政策措施,基本上框架性地涵盖了光伏发电所需要的政策措施,但在一些具体操作上,还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空间。
总体看,光伏发电可分为两大类项目,一类是社会投资者以售电为目的而兴建的电源项目,另一类是电力用户以自发自用为主开发的用户发电项目。前者属于公共电站性质,对于此类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出台的光伏标杆电价政策,其中,当地燃煤标杆电价部分的费用由电网公司支付,高于当地燃煤标杆电价部分由国家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进行补贴。后者类似于用户自备电源性质,原则上以自发自用为主,此类项目的收益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间接收益,即自发自用电可抵消从电网购买相应电量的电费支出;另一部分是直接收益,这部分收益又分两块,一是余电上网的电量部分,可获得由电网公司按照当地燃煤标杆电价支付的电费,二是国家对其全部发电量(即自发自用的电量+上网的余电电量)提供的政策性补贴,但目前而言,这部分补贴单价尚未出台。
个人认为,由于自发自用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的规模通常比较小,对于规模很小的此类项目而言,更适宜采取一次性投资补贴的政策模式,其作用和经济性测算原则,与节能补贴项目十分类似。从2009年以来开始推行的“金太阳”工程,本是一项很好的此类政策措施的示范。然而,我们很遗憾地看到,该项目的政策思路十分模糊,至少在两个方面出现了政策偏差:一是其政策适用对象,未明确限定于自发自用的用户,而是习惯性地面向了社会投资者(甚至针对“集中型电站”);二是对单个电站装机容量的要求不是提出规模上限,而是提出规模下限且其下限要求还在逐年上调(见下表),最新规定居然达到了1万千瓦。
五是要高度重视信息统计制度及相关工作体系的建设
由于总量小,项目分散,国内对光伏发电项目统计十分欠缺。按照电力行业长期以来的统计口径,中电联的统计体系只关注单机容量在6000千瓦及以上的项目。随着国家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措施陆续出台,以及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积极支持,预计会有大量投资者和用户参与到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之中,届时,每年将会新增上百个项目及项目业主。国外的经验表明,在分布式电源达到一定规模后,电力调度必须实现对所有分布式电源“可视”和“一定程度的可调度”,因此,尽快建立光伏发电项目及发电量的统计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已是迫在眉睫。
国网能源研究院副院长,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环保与资源节约专家库专家。 长期从事能源及电力技术经济领域研究工作。
应中电联《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杂志约稿,发表在近期出版的年终特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