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亚洲发展银行发布了一份环境报告,其中明确指出,此前的资源税赋已经无关痛痒,中国亟须实施绿色税收,包括进行资源税收改革、开征碳税等。
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哈米德•谢里夫建议,中国政府应尽快改革资源定价机制,引入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自然资源开采、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同时允许用污染控制设备投资来抵扣税款。
据了解,目前,西方国家不仅普遍建立了环境税制,而且环境税在许多国家已成为环境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实施绿色税收需择准时机
“目前的阶段不是推行绿色税收最佳时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当前经济总体处于下行,企业承受的负担较重,政府也在强调结构性减税,这种情况下推出会遇到很多障碍,即便推行的初衷很好,是绿色低碳发展,但站在每一个利益主体角度去看待,对企业而言也是增加负担。因此,绿色税收应选在企业承受力较强、经济增长处于上行的阶段推出,效果才会更好。
“新型税制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需要实践经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宏春也对记者表示,任何一个好的理念或制度,其实施都需要一个过程,还需要相关社会群体适应。
周宏春认为,在绿色税制的推行中,需注意三方面问题:一是如何体现“税中性”原则。“税中性”是世界各国税收通用原则,关键是在倡导结构性减税背景下,增设绿色税种如何平衡税赋水平,在哪些方面减税需有相应的研究和政策。
二是如何保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绿色税制本意是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和促进绿色消费等目的,能否实现预期目标需实践检验。
三是公众的理解。绿色税制与原有环境税和环境费的关系、一般基层税收人员能否正常征收、被征是否被理解,都需实践检验。
我国绿色税收制度需逐步完善
“设计一种十全十美的税收制度仅在理论上可行,但不容易做到。”周宏春表示,推行绿色税收制度,需进行试点,在试点中发现问题并修订完善,再加以推广应用。
周宏春认为,设立绿色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体现我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这两项基本国策。对企业而言应是通过成本构成的调整,使之生产过程或产品更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对个人而言,应有助于选择节能环保产品,或有助于节能环保产品消费。
周宏春说,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可以为污染治理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损失。从公平和效率兼顾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并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分配,可以提高治理环境效率,并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经费支持,从而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技支撑。
“绿色税收应与其他促进绿色发展的手段相结合,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李佐军提出,建立绿色税收制度要注意,税收是推进绿色发展一个重要手段,但只是手段之一,推进绿色发展还可通过市场交易机制、标准、法制、行政手段,这些手段都可以达到促进绿色发展的目的。
周宏春认为,逐步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大致可以分完善现有税种和开征新税种两方面。就完善现有税种而言,可从完善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个方面做起;在开征新税种方面,应开征环境保护税,在新一轮税制改革时,从绿色税收制度设计出发,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
“尽快开征生态环境保护税种,如污染税、垃圾税等。同时不断完善燃油税,尤其是在当前全国性雾霾天气严重的情况下,研究开征燃油税可以说是正逢其时。”周宏春说。
制度建立还需多种手段相结合
周宏春表示,绿色税收制度建立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有利于我国税制的完善。税制完善需多方考虑,认真研究和讨论。
第二,处理好与结构性减税政策取向的关系,处理好税与费的关系。在结构性减税的大背景下,增加绿色税种如何实行结构性减税、在哪些方面减税,需要有相应政策出台。就环境税而言,也需要处理好原来的收费与新的环境税之间的关系,是部分替代还是完全替代,新的税种征收与原来税赋水平相比是轻了还是重了,是否更加合理?这些全都尚待研究。
第三,借鉴国际经验与结合国情相结合。从国际经验看,碳税主要在北欧国家征收,大多数发达国家,包括美国、欧盟国家等均没有征收;征收的目的除了增加收入外,也用于资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的绿色税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首先从环境税开始还是独立征收碳税,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此外,税基和课税环节的选择、税率的确定等方面都需仔细考虑。
“无论如何,绿色税制建立和实施是一个方向。需我们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周宏春说,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已经明确提出,只有通过绿色税制的建立和实施,才能使我们不断向着生态文明社会和“美丽中国”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