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问题要去解决,但更具现实意义的是摆平问题制造者,而在“水很深”的能源行业,不合理的体制恰是制造问题的土壤。如果固执地认为先易后难是“习五条”的内在逻辑,那么置于四项“革命”尾端、表述字数也最多的“能源体制革命”显然将是最棘手的。核心问题依然简单:革谁的命?怎么去革?
淡化审批
2013年,数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共取消和下放221项行政审批事项,2004年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首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核准制要求一个项目完成行业职能部门前置性审查及地方政府审查后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出现了‘路条’这一约定俗成的‘怪胎’。 国家应在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后再将项目核准权下放,避免出现重复建设的情况。”重庆某能源主管官员此前曾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说。
有观点认为,核准制将以往一家审批改为多家审批。为取得完整的核准申报材料,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加大前期工作深度,并为了应对项目不被核准的风险而加大项目储备,及早进入更多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去,漫长、复杂的审批过程又形成大量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圈地”、“违规”成为行业发展的常态。
对此,国家能源局规划司副司长何永健曾表示,将简化审批程序,编制未来5至7年的规划并实施。省级规划将采取年度审批的方式,相当于一次性“打包”审批路条,实现规划代替路条。
“基于综合资源规划(IPR)的电力规划方法在发达国家上世纪90年代后受到很大限制,因为放松电力系统管制改革使发、输、用电分属不同的利益群体,电力市场设计与价格信号也会对新增装机、最优停电时间等产生激励信号,IPR缺乏整体必要性与部分可行性,只用于仍管制的电网与用电系统,或大型项目。” 国际能源署(IEA)全球能源展望组高级能源专家张树伟对本报记者表示,“国家统一能源规划应只限于监测电价和环保,除此之外的投资额度、项目分布等与激励相容,私人企业可以处理得很好。而我国过去的‘统一规划’含义模糊,在现实中演变为粗暴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
中电联副秘书长欧阳昌裕则认为,必须加强规划的刚性。“以电力为例,规划正式公布后,各级政府不得核准审批不在规划内的电力项目,否则追究责任,同时逐步淡化项目审批。”欧阳昌裕告诉记者。
张树伟进一步说,电源侧的问题不是“规划—招标”就能解决的,但招标操作得当可减少政府主管部门的自由量裁权,改善审批弊端。“审批标准需要明确,在发改委审批之前,环境、安全的负外部性都已在其他部委保证,那么发改委到底审批什么?”张树伟对记者说,“以治理雾霾为例,其必要性论证基本是‘输电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而不是基于成本最优。若长距离电力输送项目的审批标准是电力成本的竞争力,相信不会有那么多项目获批。”
“跨省区大容量送电和联网项目、核电项目、大型流域水电项目由中央政府规划和审批,价格上核电可采用标杆电价,水电走流域电价,跨省区送电项目一事一议,在严格成本监管基础上采用成本加成确定初始输电价格。除核电和大型流域水电外的发电项目均应交给市场,三项审批均可退出。”中电国际高级经济师王冬容对记者说,“此外,要大力推进发电资产整体上市,推进直流输电资产上市,试点省级电网资产整体上市。”
作者:傅玥雯 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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