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借鉴 CRC 机制推动非高耗能企业碳减排

2014-08-19 10:30:37 太阳能发电网
  近几年开展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主要针对高耗能企业,非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减碳一直是政府管理短板。非高耗能企业主要是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目前我国非高耗能企业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参差不齐,能源消费呈不断增长态势,非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减碳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研究英国碳减量承诺能效

  近几年开展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主要针对高耗能企业,非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减碳一直是政府管理短板。非高耗能企业主要是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目前我国非高耗能企业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参差不齐,能源消费呈不断增长态势,非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减碳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研究英国碳减量承诺能效机制(CRC)对推动此类企业碳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英国 CRC 是成熟的针对非高耗能企业的碳管理机制。目前,在英国,主要有三个减碳机制,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碳减量承诺能效机制(CRC)和气候变化协议(CCAs)。其中,EU-ETS和 CRC 是强制实施的。EU-ETS 主要针对能源消耗大户,即钢铁、化工、有色、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的大型企业。CRC 主要针对非能源密集型企业和公共部门组织,CRC 的管理重点是未被EU-ETS 涵盖的非高耗能企业。而CCAs 不仅关注企业的直接排放,也关注用电、用气等产生的间接排放。CRC 和 EU-ETS、CCAs互补,三种机制几乎覆盖了英国全部碳排放企业。

  CRC 机制主要有确定参与资格、提交报告、配额管理、审计审查、对外公布五个关键环节,有效保障了其在非高耗能企业碳减排方面作用的发挥。在行动上,通过强制要求参与方提交报告;在经济上,通过碳配额分配和碳交易机制产生经济成本和收益;在声誉上,通过公开曝光企业和机构的碳排放量,推动企业主动参与碳减排。

  强制实施的 EU-ETS 和 CRC制度都要求对企业排放量进行核查,但核查要求不同,EU-ETS由经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而 CRC 是由环境局每年以20%比例进行抽查审核。参与 CRC 的企业或组织也可以提前向通过政府批准的第三方机构申请进行核查,环境局在抽查时会对第三方机构核查结果予以考虑。CRC 体系承认的第三方核查标准有三个:碳信托标准、排放测量及减排认证方案(CEMARS)和英国标准学会(BSI)推出的风筝标志。其核查结果体现为“核查报告+证书”形式,经过审计核查和配额结算后,相关机构对参与企业或组织的碳排放情况进行公布。

  目前,我国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减碳已取得较好效果,可挖掘潜力在逐步降低。与高耗能企业相比,政府对非高耗能企业节能减碳机制设计重视程度远远不够,非高耗能企业的碳管理水平亟待提升。

  节能减碳成本的内部化与效益的外部化,造成非高耗能企业普遍存在“搭便车”的思想,节能减碳缺乏主动性。客观上看,工艺落后、技术陈旧是中小企业等非高耗能企业的普遍现象,实行节能减碳,就需要更新设备、淘汰落后工艺、引进新的节能技术,这会耗费大量的人力与财力,而这些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非常困难。虽然商业银行推出了绿色信贷,但能获得贷款的企业仍是凤毛麟角。


作者:王 娜 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 责任编辑:wutongyu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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