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能源结构优化和国家政策支持,近年来光伏发电项目发展迅猛。相较于准入和监管较为严格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凭借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和高效及时的补贴政策为广大投资者所青睐。然而,随着国家能源局于2018年4月13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的意见》(“《规模管理意见》”)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两个文件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国家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态度正向减少补贴、鼓励自发自用及纳入规模管理的方向转变。在本文中,我们将结合实践经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最新政策动向进行解读。
一、重新定义分布式光伏项目
根据现行政策之规定[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其后,国家能源局又发文增加了“全额上网”的模式,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可以变更为“全额上网”[2]。
本着大力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的目的,《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作出了新的定义,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自发自用或少量余电就近利用,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在用户侧分散式开发的小型光伏发电系统。本次调整最大的变动是户用以外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被取消了全额上网的权限,除6MW及以下小型光伏发电系统项目可以选择不超过50%的剩余电量上网(且超出部分不可享受补贴)外,其余项目则只能选择全部自用模式。
同时,《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项目从容量规模、上网形式等角度进行了分类梳理,具体如下所示:
考虑到当前情况下,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最大的风险之一是“自用”部分电量电费收取难的问题,新政下投资人不再有后备方案,该风险将被进一步被放大。
二、补贴政策的改变
上述对于分布式光伏的界定与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政策息息相关。《管理办法》依据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容量规模来划分上网电量以及后续的电价补贴方案,具体如下表所示:
此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备案和未依法落实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
通过上述内容不难发现,《管理办法》通过调整不同规模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上网模式的相应调整了补贴政策。对分布式项目的态度更倾向于鼓励自发自用,将分布式项目生产的电量尽量做到自身消纳。通过该等调整,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自用属性被强调,与用户侧市场的结合将更紧密。不过,好在《管理办法》设置了类似日落条款,即,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已完成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建成并网的,不受《管理办法》限制,按原政策执行。因此,预期今年会出现大批全额上网或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分布式备案项目抢装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