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分析认为,配额制考核可以潜在地提高消纳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消除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的省间壁垒,减少弃风、弃光等现象。真的会这样吗?本文就此做一个初步分析,期望引发更多的讨论。
绿证和绿电是两个市场
电力市场与绿证市场尽管彼此存在着各种互动,但是总体而言,从国际主流市场于政策设计来看,电力市场是电力市场,交易的是电力与电量;绿证市场是绿证市场,交易的是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而产生的另外一种产品——绿证,它因为有可再生配额而具有价值。
最初提及的逻辑似乎是: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缺乏需求,如果有人有了配额目标,那么就需要一定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以满足自身的配额目标。那么它就会购买额外的可再生电力,从而利于可再生消纳。
如果认为因为有绿证,就能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那无疑意味着认定绿证与绿电合二为一了。这把两个市场混为了一谈。
目前的配额制核算方式会加剧电力市场割裂
目前的电力系统运行,是割裂电力统一市场原则的。这其中最影响系统效率的重大因素,就是本地市场与外送市场的割裂。外送完全不考虑不理会本地的供需平衡,成为一个凌驾于本地用电之上的特权。这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造成了送受两方的“双输”局面。
要消除这种市场割裂,彻底消灭“点对点”、“点对网”的送电方式,改为“网对网”是必须的建设与运行措施。
目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指标核算方法,试图将省送省,省送区域的电量,即使是交流线路,要划出哪部分是风电,哪部分是煤电。
而所谓长距离输电线路“优先输送可再生能源”的说法,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相干,后验证无法衡量,以特权方式破坏目标中的电力统一市场。这种核算方式如果推行,并用于电力用户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考核,意味着统一的电力市场分割为可再生电力市场与化石能源电力市场。
为什么要追求电力统一市场
基于电力在消费者的均一无差别性质,电力的价值对于消费者都是无差别的。所有电源,其“避免的成本”是相同的。因此,常态应该是电力具有均一的价格,并且市场越大,越有可能获得成本更低的电源,从而提升整个系统的经济效率。此为统一市场的逻辑,也是竞争性价格机制的基本功能。
当然,这一常态并不排除在此基础上的特例存在,只要理由足够充分。比如为了支持可再生克服“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死锁困境的额外价格手段,无论是固定电价还是固定补贴。
这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但是因为有价格手段的特例,就彻底否定消灭了常态的存在,成为了一个一个小的割裂市场,那就走到了极端。甚至于,从一开始的政策设计,就成为“一事一议”的逐条谈判,严重扭曲市场的统一性。这种情况下,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完全缺乏了基础设施,每个市场的流动性都可能存在问题。比如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可能都不知道电力卖给谁,而承担指标的也不知道从哪里买,这是不存在物理障碍的。系统运行距离经济调度会越来越远。
从企业视角的谈判能力来看,现实中还蕴藏着另外的风险。将电力划成分,只有买绿电才是实现目标的唯一方式(比如所谓的可再生能源远距离输送比例),绿电与绿证捆绑,那么将极大的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的价格谈判能力,从而威胁自身的发电收益。这与提升可再生能源的收益初衷也是相矛盾的。
配额制体系建设的目标,应该是建立配额制交易市场,定位于交易层面、增加可再生能源收益的政策工具,与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的功能类似,而不是进一步给各个电源类型“划成分”(类似给本地电与外送电划成分),加深电力统一运行市场的即有扭曲,干预电力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目标。
建设统一电力市场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任务。在其他额外与辅助性政策设计之初,必须尊重电力统一市场是更高原则的基本思路。实现两个并列市场的协调,而不是互相扭曲,要求配额制市场交易的产品是绿证,而不是绿电。
有关部门应该停止有缺陷的基于目前方法论测算的所谓各省可再生能源消纳比重,而代之以有价格有市场的绿证数量来考核是否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