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资本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是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继发电侧、售电侧引入竞争之后,在配电业务打破电网企业垄断的重点举措。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以来,已先后推出三批次合计320个试点项目,改革取得了初步进展和成效。然而,改革试点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导致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进展缓慢。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对项目业主、增量和存量范围、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等方面进行规范与确定,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标志着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正式启动。随后,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又先后发布了《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增量配电业务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推动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但不容回避的是,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18年10月督导调研发现: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总体进展缓慢,一些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在改革关键问题、关键环节上认识不到位,与中央改革精神存在偏差,配售电业务向社会资本放开的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一些试点项目在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受到电网企业阻挠,迟迟难以落地。
此次《通知》明确,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
因为配电侧改革对电网定价、资产界定等有重要影响,所以目前我国选择对增量配电业务开始试点,但各利益主体对如何认定存量与增量存在争议。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为避免试点无序发展和重复建设,《通知》要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规划需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实现增量配电网与公用电网互联互通和优化布局;具备条件的,还应与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综合能源等方面的发展相协调,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以适当电压等级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
针对社会投资关注的配电价格,《通知》提出,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照《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并且,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用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核定独立配电价格。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电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通知》还指出,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各派出监管机构应进一步简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领程序,支持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加快开展增量配电业务。
总的来看,配电业务是一项自然网络垄断型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将有利于把以往有争议的存量资产纳入增量改革。同时,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控股,将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积极性,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通过引入竞争的方式促进配电网运营效率和服务提升,并有助于探索自然垄断行业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