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电交易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2023-01-06 08:50:34 太阳能发电网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提出“完善绿电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绿电交易与绿证交易衔接”。绿色电力交易是服务新型电力系统的机制创新,以市场机制促进新能源消纳,助力“双碳”目标落地。 “证电合一”与“证电分离” “证电合一”与“证电分离”在国外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提出“完善绿电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绿电交易与绿证交易衔接”。绿色电力交易是服务新型电力系统的机制创新,以市场机制促进新能源消纳,助力“双碳”目标落地。

“证电合一”与“证电分离”

“证电合一”与“证电分离”在国外不同国家均有实践先例、有自洽的逻辑体系、有各自的目标侧重、有各自的优势劣势。新能源发电波动性大、可预测性差,其提供的电力商品价值较低,在电能量市场中获取的收益有限,参与电力市场处于天然劣势。国外新能源企业往往通过绿色电力交易或绿证交易保障自身合理收益,可通过签订“证电合一”的长期购电协议(PPA),确定上网电价和绿色证书价格等有关事宜,将新能源电力和证书捆绑出售给公用事业电力公司,也可以与电网或用电企业在绿证交易市场单独就绿证签订买卖协议(“证电分离”销售模式)。整体看交易方式多元,绿电交易和绿证交易在灵活性、价格和套期保值等方面各有优势,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绿电或绿证交易完成自身需求。

绿色电力交易是一种“证电合一”的交易品种,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新的获得绿证的途径,但并非排他性的唯一途径。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正式发布国网范围内的绿色电力交易细则中,明确绿色电力交易是电力中长期交易中单列的一个品种,充分体现了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交易结算等方面的优先地位,并增加了绿色电力认证环节,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的兑现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市场用户可以在电力市场交易中直接获得绿证,交易方式便捷、绿证流通渠道清晰,但绿色电力交易并非获得绿证的唯一途径。

“证电分离”的绿证交易已然存在,以后也仍然存在,并与绿色电力交易长期并存,供用户自主选择。在绿色电力交易之前,我国主要通过绿证交易满足用户绿色能源消费需求。绿证是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分为补贴绿证和平价绿证两种。未来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证交易将长期并存,用户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参与绿电或绿证交易,决定选择在哪个市场满足自身购买环境价值的需求。绿证市场将更加灵活、便捷地满足用户需求,其金融性质更强。但对于电力用户来说,购买绿证后,依然需要在电力市场购买煤电电量,其综合交易成本与煤电交易价格挂钩。绿电通过电能量交易的方式,在物理消纳绿电的同时,为环境价值付费,获得绿证;绿证是金融属性的,不受物理网络约束。

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大市场的建设,“证电合一”的绿色电力交易,有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认证、流通、定价体系。随着我国新能源装机占比的不断提高,其间歇性、波动性对系统短期调节能力和长期可靠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通过扩大市场范围促进新能源的有效消纳。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下,将逐渐打破省间交易壁垒,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届时“证电合一”的绿色电力交易,有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认证、流通、定价体系。

“证电合一”的绿色电力交易有助于完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体系,并助力我国参与国际能源认证管理。“证电合一”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可直接在平台完成电能量与绿证的交易,待电费结算后完成绿证划转,可以有效提高双方参与交易的便捷程度,适合电网企业和大型电力用户购买,有助于完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体系,并助力我国参与国际能源认证管理。

“证电分离”的新绿证交易与“证电合一”的绿色电力交易互为补充。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鼓励各类用户自愿消费绿色电力、健全特殊用户绿色电力消费社会责任等五方面提出了14项具体举措,并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同时开展了新的绿色证书交易。新的“证电分离”的绿色证书交易可以作为“证电合一”的绿色电力交易的一种有益补充和调整偏差的手段。

绿色电力交易与中长期市场设计

绿色电力交易是双边实物合同,需要优先保障。绿色电力交易是推动清洁能源发展的一种中长期双边实物合同交易方式,它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目的是满足电力用户购买和消费绿色电力的需求,此外还会提供相应的消费认证,是电力中长期交易中单列的一个品种,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交易结算等方面具有优先地位。

绿色电力交易与其他交易品种的协同和融合。新能源项目可自愿选择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或其他市场化交易。在参与年度及多年绿色电力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交易频次,扩大绿电参与交易的范围至月度或季度交易,保障绿色电力交易常态化开展,增加绿电的流通性,在合同中约定电能量价格与环境溢价,绿色电力交易电量的环境价值随交易划转至用户,用户获得对应数量的绿色消费凭证。

绿色电力交易的偏差结算和环境权益补偿。对于绿色电力交易中的电能量偏差,非现货试点省按照本省交易规则偏差结算相关条款执行,现货试点省按照现货价格结算偏差电量,交易结算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同置换和合同转让主动调整合同电量偏差。

电力零售市场和绿电零售套餐为售电行业带来新的机遇。绿色电力交易的开展,短期可以解决各类企业缺乏购买绿色电力途径的问题,中长期可以促进新能源的发展和能源转型,远期将对全社会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对人们绿色消费、绿色生活、绿色价值理念的培育起到深远的影响。

绿色电力交易将助力新兴主体、分布式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绿色电力交易将进一步提升新能源市场活跃度,促进发电企业投资建设更多的新能源。同时,新能源规模变化也将引导需求侧资源主动参与市场,充分发掘蕴藏在需求侧的灵活调节能力,在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的同时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因此,绿色电力交易将为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提供重要的价格引导信号。

当前问题和未来发展趋势

加快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体系,落实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核算及考核方式。各地区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新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合理制定省内各类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明确消纳量分配及核算方式。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定期公布市场主体消纳责任履行情况,对未完成年度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规则进行考核,考核费用用于补偿区域内具备调节能力的灵活性资源。

市场主体需要进一步拓展,涵盖分布式能源、拓展到水电。为做好与新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优化现有绿证核发制度,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将分布式项目、海上风电、生物质发电、未在公布清单内的平价项目等均纳入绿证核发范围,增加绿证市场的产品供应,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绿色认证体系与绿色权益价格的形成机制相辅相成,亟须进一步完善。绿色电力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环境溢价,分别体现绿色电力的生产运营成本、环境属性价值。市场准入的绿电应作为常规电源参与市场交易,其环境价格应在电能价格基础上根据市场形势进行溢价。在绿色电力交易合同中分别明确电能量和绿证的价格,充分发挥绿色电力交易价格体现绿色环境价值的作用,引导新能源主动参与市场获得收益,助力构建绿色环境价值体系。

绿色电力交易应着重向更长时间尺度拓展。国外“证电合一”的长期购电协议一般为8~15年,其目的主要是为新能源企业提供稳定的收益预期,解决新能源企业融资难题,吸引投资,促进新能源企业健康发展。在“双碳”目标和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的背景下,一方面要继续增强我国电力系统可靠性,建设大量灵活性资源,缓解高峰时段因供不应求导致的高电价;另一方面推动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协同向更长时间尺度的交易方式拓展,给予新能源企业和灵活性资源长期稳定的收益预期。

引领和促进分优先级的市场交易体系和出清机制建设。风、光等可再生能源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计划与居民、农业等保障性用户的优先购电计划,与市场化交易共同完成资源优化配置,是我国电力市场建设长期以来的主要特征。未来我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不同交易品种的优先级设定,建立统一申报、分级联合出清的交易体系和出清机制。绿色电力交易的开展,客观上要求对现有的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机制进行相应调整,将会引领促进分优先级的市场交易体系和出清机制的建设。

完善绿色电力交易等机制与能耗“双控”制度衔接机制。一是推行用能权指标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鼓励参与用能权交易的企业认购绿证,将绿证折合对应的能源消费量在其用能权核算中按一定比例予以扣减。二是将绿电绿证作为碳排放和能源消费计算重要因素。在能耗“双控”考核中,鼓励能源消费总量超标地区或企业可以通过认购绿电绿证折合对应的能源消费量,在其能源消费超标量中按一定比例予以扣减。重点引导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企业,化石能源进出口企业,高耗能企业等主体提高绿电消费,逐步将能耗“双控”制度向碳排放强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双控”转变。

(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教授)


作者: 刘敦楠 来源:中国能源新闻网 责任编辑:jianping

太阳能发电网|www.solarpwr.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