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中国就欧盟部分成员国的光伏补贴措施,提出与欧盟及其相关成员国在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日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和WTO专门委员会主任、曾任外经贸部反倾销咨询小组秘书,并作为外经贸部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参与相关立法的王雪华教授,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
法治周末: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至今将近20年了。在这近20年中,我国对外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在加入WTO以来,我国外贸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因此,遵循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适时修改了外贸法,它的过程是怎样的?
王雪华:我国是2001年12月11日入世的,之后WTO的所有文件对中国都是有约束力的,反过来中国也可以利用WTO规则所规定的精神来保护自身的权利。
上世纪80年代末中国的复关谈判就开始进行了,1995年关贸总协定改名,我们的谈判也随之改为入世谈判。很早我国的法律中就有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这种贸易救济的规定,在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中就有规定。
但当时的对外贸易法只有3条。而每一个措施只有一条规定,存在的问题就是可操作性差。哪个机关管、哪个机关负责调查、申请人如何申请、具体机关作出决定之后由哪个机关来执行……这些都是问题,没有一套法律来规定,只是一条笼统的法律放在那里,是不可操作的。
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着手起草相关法律也是在为复关做准备。可以看得见的是,中国如果复关成功就可以享受其多年关税谈判的成果,当然同时也要承担义务。所以进口关税、进口关税壁垒措施都要相应地取消或是减少,参与国际化竞争。
法治周末:由于反倾销简便实用、效果明显,因此也是3种贸易救济措施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有专家称,中国20多年来一直是反倾销的第一受害国。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至今中国产品已经遭遇到了500余起反倾销案,被调查的产品有4000多种。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中,由于以往中国企业经常采取不应诉的做法,加之中国在这方面人才缺乏、企业不重视、政府组织不力等因素,中国企业能争取到较好裁决结果的仅占到3成,绝大部分被课以高关税,损失比较严重。对此您怎么看?
王雪华:我们要求、争取复关,参与国际化竞争,有些问题的出现是可以想见的。如果关税、关税壁垒措施的取消或降低,可以预计的就是必然大量进口产品会对中国国内生产相同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
当时我们的说法是,中国的一些幼稚工业(幼稚产业)必然会受到损害。当时国际上存在的一个安全阀就是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当时国务院就作出决定,中国要制定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了制定的步伐,这些法律的制定我也有机会参与其中。起草完毕之后就是要听取各方面意见,因为涉及机构、人员、调查等整个一套设置,所以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最早生效是在1997年3月24日,当时是李鹏签署的。
到了2000年条例变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3个条例,2001年中国入世之后,这些条例又相应地作了一些变动,当时有一些机构做了合并,如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合并为商务部,所以法律方面也会随之作一些变动。从世界范围来看,我们入世比较晚,但与我国短暂的贸易救济历史来看,我们又很早,就是在入世10多年前,我们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
随着案件的增多、经验的积累,从国家调查机关、国内产业对这种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中国国内律师向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都一步一步发展起来了。
法治周末:入世以来,中国使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利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数量有多少?具体怎样适用,案件结果怎样?
王雪华:事实上,在这个领域,已经不能用“新手”来称呼中国了,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
到目前为止,中国自发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已经有七八十起了。
这些贸易救济调查属于政府的行政调查。在中国境内进行行政调查必须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WTO的规则是不能直接适用的,它是中国通过引进WTO的规则、对之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这一条在我国2001年入世议定书中是讲得非常清楚的,即通过制定、修改法律来全面适用WTO的规则。所以有些人讲“根据WTO的规则……”这是没有错的,但实际上适用的是我国法律,而它是符合WTO规则的。
这些案件的结果通常分为几种情况,一种是通过调查,认为案件各种法律要件都具备,进而采取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采取等。
还有经过调查,认为损害不够严重、或者法律要件不具备,案件终止,也包括原告撤诉的情况。还有案件继续,达成一种类似和解方案,或者叫做价格承诺。
基本上采取措施的案子数量居多。就是说,我们赢的结果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