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称,太阳能汽车作为国家新能源车辆的一种,是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对象,交警在进行处罚时没有考虑。认为,交警大队和车管所是同一个部门,在明知原告领不到太阳能电动汽车行驶证的情况下,以机动车标准进行处罚,明显不合理。
交警:自制太阳能汽车存在安全隐患
靖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称,3月26日下午,民警秦达宝、钱陈林在江平路与渔婆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由西向南右转弯的车辆,悬挂自制牌照“China SU M00002”,对该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陈某出示了驾驶证,未出示行驶证。民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陈某罚款2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某以太阳能汽车作为国家新能源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陈某驾驶的太阳能汽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最高时速60公里,车辆自重850公斤,符合机动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
陈某驾驶自制的太阳能汽车,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和检验,没有经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该太阳能汽车的机件部位、安全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不符合汽车强制性检验的要求,且又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后上道行驶,是具有安全隐患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法官:发明创新不能超越法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家虽然鼓励公民的技术创造、创新工作,但不意味着发明创新成果的应用可以超越法律法规。
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制的太阳能汽车虽然使用了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但须经相关部门许可、检验,其擅自上路行驶,有可能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故被告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对原告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无不当。
8月9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