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拒绝惊诧,也无需惊喜。作为碳市场的新进者,我们既要从成功中吸取经验,也当从失败中总结教训。回首过去一年的国内碳市场,我们看到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就敲锣交易的高调和繁华,也目睹着首日交易之后连续几个月的平静与落寞;我们预期履约的临近会带来交易的活跃,却不曾想到突然而至的拍卖彻底摧毁价格的底线;我们在不断完善的交易细则中变得更加坚定,也在各种柔性价格机制的交错中迷失方向。作为一个新兴的碳市场,无论是今天的试点还是将来的全国市场,我们都将继续在完善机制的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然而,应当注意的是,任何的制度创新都要确保市场参与者的稳定预期,既不能将新的规则溯及既往,也不可将既定的规则重新演绎。在一定的交易周期内(至少是一个履约周期),要确保交易管理办法和具体交易规则的可预期性。
当然,在强调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灵活的气候政策对于碳市场发展的保障。例如,在国内交易试点的设计中,我们充分吸取欧盟碳市场的教训,推出了根据强度目标而设定年度配额总量等规定,确保了减排行为能够对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做出更加灵敏的反应。
不可否认,在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天平两端,我们似乎还没有找到一个足够的平衡。这无疑是碳市场发展初期要经历的必要阶段,但充分的制度保障一定程度上可以缩短这一阶段所带来的困扰。在平衡政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过程中,保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透明度应当成为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履约企业还是参与交易的其他主体,应当结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自身特点,积极表达观点,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交易机制的设计;作为政府,应当搭建必要的沟通平台,充分倾听、理解市场参与者的不同声音,确保每一项政策和交易规则的出台都得到了充分的交流。任何一项新的碳价政策的施行,既要考虑到政策实施的影响和效率,也要确保市场参与主体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反应。无论是配额还是抵消额交易,无论是需求方还是供给方,只有绝大多数的交易参与者都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政策预期,才能够做出连续的市场买卖行为,避免整个交易周期内交易量大起大伏,确保碳价信号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指出,要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碳价作为能源价格特别是化石能源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具有突出意义。无论是在上游的天然气价格改革还是在下游的电价改革,不仅要保障碳本身所具有的商品属性,也要充分认识到碳价对于能源价格的重要影响。在一个完善的碳市场环境中,既要夯实气候和能源政策对于碳市场发展的“领航”和“护航”作用,也要逐步减少具体政策和行政法规在交易实践中的“面面俱到”,优化市场管理结构,简化价格调控手段,真正还原碳的商品属性。
(作者BNEF碳市场分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