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退出机制,化解新能源产能过剩。尊重市场规律,倡导节能减排,加速和强化落后产能的退出,推进破产重组进程,改善产业组织结构。在建立退出机制时,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如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对兼并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补贴,实施税收抵扣或税收减免措施,对因兼并重组或关闭破产等出售或转让土地、厂房和机械设备的收入,免征或减征由此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加强对兼并重组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的融资支持,为实施兼并重组的产能过剩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而且这部分贷款不纳入银行贷款额度控制范围内;在加速和强化过剩产能的退出中,需要提前防范不稳定因素。严重产能过剩下的企业破产倒闭,会带来普遍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的失业下岗职工,对这些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困难很大,可以考虑设立专项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安置失业下岗职工,构建一定的援助机制对失业职工进行培训,帮助其再就业。
针对新能源产业特点,抑制产能过剩的再扩张。对于海外市场前景较好的过剩新能源行业,可以结合海外援助、国际合作项目,通过海外建厂的方式发挥企业生产能力,鼓励优势企业“走出去”减轻或抑制国内新建产能压力,为该类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使得国内过剩产能向国外转移;由于国内或国外原因导致市场需求骤降的产能过剩的新能源行业,可积极培育市场,如扩大光伏发电和分布式电源。从中国光伏产业的回暖可以看出,该措施能有效缓解该类短期的、暂时的产能过剩。而对于低水平重复发展的产能过剩,在没有核心技术之前不能盲目攻关、实行产业化,这只会导致更加严重的产能过剩。应在强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下,加快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快创新、提升质量,调整产业结构,这样才能有效解决该类绝对的和长期的产能过剩。(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11JK008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康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