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北京首发《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允许控排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履行年度控制责任。 9月2日颁布的《管理办法》由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联合发布。《管理办法》的诸多规定极具创新性
《管理办法》出台后,控排企业多了一种低成本减排的选择,而非控排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在获得财政奖励之外,还可通过转换碳减排量,入市交易。据分析,此举是节能量市场化的一种途径,也是对企业节能双重激励。
一位从事节能量交易的业内人士透露,有些企业已经在积极咨询参与碳交易的相关事宜,企业对这一新市场持乐观态度。
明确交易标的 配套细则待出 节能量交易和碳交易都有各自的标准或方法学、第三方验收或核查制度以及审批流程等,但两者也存在差异。
比如交易标的在节能量交易中,财政奖励的是年节能量,只可一次性交易。而在碳交易中,经核证的自愿减排(CCER)项目,买卖的是项目每年实际减排量之和,可一次性交易,也可分次,单次交易一年或几年的减排量。
前述业内人士说,“企业年节能能力与项目节能量是两个概念,比如某项目设计的年节能能力为5000吨标煤,项目完工并运行一段时期后,会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审核),比较实际节能量和设计值,并取其中的合理值或保守值。可能存在的情况是,一些节能技改项目核定的节能量是5000吨标煤,但可能在某些年份机组调试不到最佳状态,开工时间不足,造成当年实际节能量不足5000吨;也可能存在机组调试的好、运行时间长的情况,那么当年的节能量又高于5000吨。”
据悉,对于交易标的的差异,《管理办法》也做出了规定,碳减排量按照节能项目连续稳定运行一年间实际产生的碳减排量进行核算。此规定更接近目前碳减排项目的核算标准和流程,同时可有效控制入市的节能项目碳减排量,避免供给过剩。
但就此类项目的核算及相关具体操作,以及对两个交易体系的进一步衔接问题,上述业内人士认为,还有待首批探路者具体实践,走一次完整的流程,捋顺项目节能量进入碳市交易的各个环节。
洪继元表示,《管理办法》刚刚出台,北京市发改委将进一步研究并考虑出台配套的操作细则。
作者:李雪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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