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全市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建设,切实加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科学统筹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计划指标,更加注重生态保护,保障能源有效输出,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坚持规划先行。由市发改委统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依据已出台的国家、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风电
四、确保指标落实。按照“有进能出”的原则,对风电、太阳能发电国家计划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凡取得计划指标的企业要出具书面承诺,项目须在四个月内开工,风电项目一年内建成投产,太阳能发电项目半年内建成投产,由市发改委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主管部门按月进行监控调度。对不能按期开工或进展缓慢,达不到工程进度要求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主动申请调整指标,由市发改委核查确认并及时提出计划指标调整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自治区能源局批准执行。对不能按期完成又不主动申请调整指标,给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单位,今后不再分配风电、太阳能发电计划指标。
五、严禁倒卖指标。已列入国家计划指标的项目在投产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对擅自倒卖计划指标、变更投资主体的企业,一经查实,一律收回国家计划指标,并不再配置计划指标,不再允许开发任何新能源项目。
六、强化生态保护。进行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要制定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草场、林地、农用地的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场区草场、林地植被恢复工作,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草场、林地、农用地保护的关系。凡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生态环境退化的企业,项目所在地区要责令其限期进行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鼓励发展风光热储、风光储控智能互补发电项目及屋顶、设施农牧业、工矿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资源高效集约综合开发利用。
七、保护草场林地。项目施工运输要尽可能使用草场、林地原有的自然道路,确需新辟临时道路的,要经所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范围内开辟,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恢复原貌。企业经常使用的施工和检修道路要办理正式征地手续;对未按照程序征占使用草场、林地开辟道路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八、完善电网接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风电、太阳能发电建设项目的电网接入配套服务工作,进一步做好与电网建设规划的衔接,及早研究接入方案,及时帮助协调办理并网手续,确保项目在要求期限内顺利建成,实现并网发电。积极引进实施相关用电产业项目,不断增加地区电力负荷,避免出现弃风限电和弃光限电现象;对已落实用电负荷、能够就地消纳的项目,优先给予电网接入。
作者: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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