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启鑫、夏清:解读广东电改之大棋局与小博弈

2017-02-03 11:13:04 太阳能发电网
2017年1月17日,《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新规”)正式印发,1月20日,第一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锣,标志着广东省的电力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竞价交易最终形成了“交易电量12.99亿千瓦时、交易结算价差-0.1455元/每千瓦时”的结果,呈现出“缩量天价”的态势,一时市场哗然,众说纷纭。
  事实上,本次规则修订是一个“组合拳”式的全面设计,“顶层设计、环环相扣”,有多个相关文件作为支撑,其涉及的层面远远超出了竞价机制本身的范畴,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放低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大交易量,以支撑2017年一千亿电量的市场交易预期;

  2、准入用户必须全电量参与市场,获取红利与承担风险均摊;

  3、市场竞价交易的电量不再由“官方”框定规模,而是由市场成员自行选择双边交易或竞价交易的不同形式,从而过渡到“以市场电量调节电量供需平衡”的目标,换言之,竞价交易的规模是变动的,不是事先“定”出来的,如:1月份有47.57亿千瓦时的双边交易与12.99亿电量的竞价交易,这个市场规模即是由市场成员自行申报所形成的;

  4、理顺不同成分电量的结算顺序,严格按照合同(包括年度计划电量)签订的时间顺序安排结算,即:先结算年度合同电量,再结算月度合同/竞价电量(下一步即是月内、日前电量),以实现对于市场电量结算的“月清月结”,而不做月间结转,从而保障交易合约执行的效力,也为月度偏差电量的结算机制奠定了基础;

  5、以“边际出清”替代原有以“双边撮合、价差返还”为核心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机制,目的在于简化竞价机制,增加交易机制在价格形成上的透明度,降低市场成员的报价博弈动机(下文具体分析);同时有利于下一阶段从月度竞价向日前、日内现货竞价交易的过渡;

  6、引入偏差电量的考核与结算办法,对用户与售电公司的交易电量与实际用电量之间的偏差量进行惩罚性考核,能够激励市场成员的理性交易,防止恶意夸大交易量等不规范的交易行为发生。

  因此,在我们谈论“新规”时,切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孤立、割裂地看待某个规则细节,而更应该从市场全局和发展的角度“评头论足”。

  (二)小博弈:竞价机制对市场影响如何?

  对于第一次月度竞价的交易结果,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很多解读意见,诟病者有之,不解者亦有之。从理论上讲,一方面,“边际出清”会弱化市场中大多数市场成员的博弈动机,因为大多数市场成员的报价并不能决定市场最终的结算价格;但另一方面,也会鼓励一些激进的市场成员用较小的申报量去试探市场价格的“边际”,增加价格波动的风险,从而影响全局。这两方面的效果是“此消”还是“彼长”,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为博弈的成本与收益、二为串谋的难度与风险,下面详细分析。

  1、博弈的成本与收益

  先不考虑串谋,在当前广东宽松的供需形势下,对于发电侧而言,如果某个电厂专门“瞄着”边际去报价,其结果可能有两个,一个是报高了不中标,该段申报电量“全军覆没”,一个是刚好报在边际上,推高了结算价格。很明显,在供远大于求的情况下,抬高报价而出局的可能性大,而猜中边际的可能性极小,即使猜中了,也是“豁出我一个,幸福所有人”,电厂博弈的动力明显不足。而对于购电侧,即大用户与售电公司而言,在宽松的供需形势下,报价的自由度就比较高了,稍微往下压压价,“无伤大雅”,既可以降低购电成本,出局的概率也不大,因此其压价的可能性较大,具有较强的博弈动机。

  下面分别从发电、购电两侧做进一步分析:

  发电侧:在这种情况下,电厂最佳的报价策略无外乎“依发电成本+预期收益报价”。按此策略报价,若该报价低于市场边际价格,发电即有收益;而若该报价高于市场边际价格,则竞不到电量并不是失败,而是避免了损失,因为此时即使电厂低价中标,发电其实也不挣钱。

  此处读者难免要问了,你的分析不对,为什么有很多电厂申报“地板价”呢(即申报-500元/千瓦时)?是不是恶意报价“搭便车”?是不是意味着“机制失灵”?

  笔者认为,恰恰与一般观感相反,报“地板价”并不是恶意报价,因为这种报价行为意味着放弃通过博弈改变市场边际价格的能力,这是一种“自(tou)信(lan)”的行为,可视为对市场竞争的“投名状”,即:“我只要发电,价格你们定”。类似广东的“地板价”,实际上报“零价”的行为在国外市场也是普遍存在的,尤其对于成本低的核电、可再生能源、高效火电而言更是常态,不需“大惊小怪”。

  读者可能还要问,那万一很多电厂都按“零价”申报,最终“零价”结算,那还不是市场失灵么?

  其实这种情况在国外也会偶尔出现(在美国PJM有1/1000的机率),一旦出现,市场立即会“纠错”,因为电厂发电亏本,下次报价自然不敢再“托大”,老老实实“依发电成本+预期收益报价”,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购电侧:对于大用户与售电公司而言,其最佳策略则是:“压价”,以试探发电侧的边际成本。所以比较活跃的大用户与售电公司,在三段式报价的规则下,可能采用试探性报价的方式,以第三段较小额的电量“搏”较低的报价,“搏”中了购电成本大幅下降,“搏”不中也影响甚小。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几轮的试探,可以想象购电侧的报价可能出现较为明显的“两簇”,一簇基本为“地板价”,即全额降价,交易量大,目的在于保证中标;一簇则集中在预期的发电侧“边际”附近,交易量小,目的在于降低购电成本。

  读者可能又要问了,这难道不是不公平、不合理么?

  笔者认为,在一个供远大于需的市场中,买方“强势”,此乃市场竞争之必然、供需态势之自然,双边协商市场上的硝烟,不是刚刚消退么?

  2、串谋的难度与风险

  发电侧:进一步考虑串谋,首先是发电侧,若市场上存在几个发电寡头,具备很好的默契,形成了“攻守同盟”同步提价,则发电侧的申报价格将明显偏离原来的边际成本,电厂发电的利润将整体提升。但是这种串谋需要有两个前提保障,首先是行动一致、其次是利益均分。考虑到“新规”下月度竞价市场超过2倍的供需比(是否合理下文再阐述),需要联合到绝大多数的电厂共同行动才能有效地将价格推上去,这个“攻守同盟”的形成殊为不易;且即使形成,还需要协调几乎所有电厂的量价申报,不仅在“价”上要有默契,在几段报价的“量”上也得有默契,否则容易出现利益不均。如此大规模、高难度的同盟,也较易被市场监管所“察觉”,监管风险不小。

  购电侧:相比较而言,购电侧的串谋要简单一些,如前所言,在发电侧难以串谋的背景下,大用户与售电公司在保证其大部分电量中标的前提下,只需要拿出小额电量来试探即可,容易出现“互相呼应”的情况;并可能出现小售电公司“挺身而出”为整个购电侧“做嫁衣裳”的行为。这种“呼应”甚至不需提前打招呼,心领神会即可,监管风险较小。

  发售一体:广东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大售电公司的背景往往是大发电集团,发售本为一家。那发、售一体两者是否能协同报价呢?答案是显然的,但是意义似乎并不大。因为如前所述,发、售一体只有报到边际上,才能决定市场价格,“发电侧猜不到,多你一个不多,售电侧都在猜,少你一个不少”,这种上下通气的行为很难产生实质性效果。相反,原有以“双边撮合、价差返还”为核心的竞价机制,发售一体的优势要更明显,此前已有大量文章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边际出清的竞价机制,在当前供需关系宽松的形势下,可能产生的效果是“推动发电侧报成本、纵容购电侧压价格”。此前已有论述,这本就是当前市场供需形势的真实反映,在年度双边协商中才刚刚上演。若供需逆转,则形势自然也逆转,“边际出清”的竞价机制本身并没有对于发、购两侧的天然倾向。

  从更宏观一点看,抛开对于某个具体市场成员的利益分析,此结果其实是有利于实现发电侧真正的资源优化配置,因为若电厂都以成本为报价,则市场出清的结果就是成本低的电厂多中标,有利于减少煤耗、减少排放,产生的是实实在在的社会福利。在此前提下,购电侧的报价高低,决定的是该部分省下来的社会福利在发、购两侧之间的分配,这个分配过程,本身基本不产生新的福利,也不会减少已经产生的社会福利。
 

作者:陈启鑫 夏清 来源:壹条能 责任编辑:dongy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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