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并将信息接入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交易机构将上月统计结果在其“三公”门户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光伏电站对统计结果有疑义,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光伏电站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运行情况清单以文件形式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经山东能源监管办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第三十条 光伏电站与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依法调解或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x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