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瞄准问题靶向,增量配电改革难题何解?

2019-01-22 16:39:05 太阳能发电网
岁末年初,在各地加快申报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之际,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各方反响强烈。《通知》包括四部分,共三十条具体措施,为深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通过


03

首次对试点项目业主构成亮明态度


《通知》第一部分重点对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提出要求,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建议,一个可维持”。


“两个不建议”即“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地方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为社会资本参与进一步预留空间。这也是政策层面第一次明确表达对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业主构成的鲜明态度,对第二批、第三批乃至正在申报的第四批试点项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个可维持”即“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这又为已确定业主项目的股权结构稳定吃了“定心丸”。


点批复以来,社会各方对电网企业不得控股试点项目的呼声很高,认为电网企业控股或将导致增量配电网业务放开意义弱化、项目管理因袭传统电网体制、进展迟缓、社会资本积极性不高等情况。此次明确不建议电网企业控股试点项目,既是对电网企业的不对称监管,也是对社会资本的支持。


地方政府投资平台控股的试点项目在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中屡见不鲜。从积极的角度说,地方政府投资平台控股的项目在与电网企业博弈、项目核准建设等方面易于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促进项目的落地。但也要看到,地方投资平台参与易于造成国资控股主导、民资进入困难、投资冲动强、运营效率低、利用行政手段降低电价、片面追求招商引资效应等问题。


总之,从《通知》的要求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希望的试点项目业主,应将股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国资、民资相互监督制衡、取长补短,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增量配电改革协调推进。


04

进一步界定了增量和存量范畴


《通知》第二部分对哪些资产属于存量配电设施,哪些可纳入增量配电设施进行了明确。例如,《通知》提出,“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这实际是在明确,电网公司内部规划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电网公司存量资产。“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等要求,则是对电网公司建设进度的要求。长期以来,各地工业园区对电网企业的诟病主要存在与电网投资决策程序慢,建设进度无法满足园区用电需求。今后,拖延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将从电网公司的手中拿出来,交给增量配电项目业主运作。《通知》中对违规建设的相关要求,则是对目前存在的电网企业在试点区域内抢建配电设施的现象的回应。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通知》第(七)条则是按照产权保护的要求,对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的产权进行了明确。据了解,部分电网企业曾认为,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的配电设施长期以来由电网公司运营,所以必然属于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因此,第(七)条的关键词是“资产权”和“依法”,运营权和使用权并不能作为资产划分的依据。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曾明确:“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但在实际工作中,各方对电压等级一直存在争议。部分电网企业认为,220(330)千伏电压等级属于输电网,不应纳入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此次《通知》第(八)条不仅明确了仅具备配电功能的220(330)千伏电压等级可以纳入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还明确了“可不限于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这就为一些配电区域大、园区负荷高、用户电压等级需要达到220(330)千伏的试点项目指明了方向,使其可以在园区内建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220千伏环网,满足园区多家高耗能企业的用电需求。



作者:凡鹏飞 李嵘 韩平 来源:中国能源网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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