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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构建了规划体系
《通知》第三部分从规划职能、边界条件、信息获取、编制深度、评审要求、后续衔接等方面提出要求,对增量配电网规划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明确了政策导向,是开展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的行动指南。
明确了规划工作责任主体是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大部分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都有潜在业主在前期阶段做技术支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存在潜在业主代替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规划工作的情况。
政府部门为电力规划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提出规划建议,是《电力规划管理办法》(国能电力〔2016〕139号)的重要内容。为了便于条文制定,仅在文件中明确了省级及以上电力规划的责任部门。政府主导电力规划从制度上保障了规划以全社会视角来开展,确保了电力规划的公正、客观和科学性。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或区县政府可以代为履行,避免增量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受委托主体的利益影响造成规划成果的偏差。同时,规划责任主体也要充分征求、吸纳相关方的合理化建议。
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边界条件。政策要求、规划范围、市政规划和相关电力系统现状及规划是增量配电网规划主要的边界条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存在依托常规机组建局域网等违反政策要求情况,存在规划范围过小或过大的情况,存在规划编制单位对相关电力系统现状及规划了解不足的情况。
依托常规机组建局域网,对于单个试点项目获取了低廉的电价,但从全社会角度来看削弱了电网互联带来的电力系统效率和可靠性的提升,同时与其他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形成了不公平竞争。规划范围过小,造成在规划阶段存量与增量总体情况摸不清,制约了规划的科学性;规划范围过大,不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规划编制单位对相关电力系统了解不足,造成增量配电网与上级电网、周边电网不能有效衔接,造成试点项目无法有效落地。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政策不允许的增量配电网建设方式,不允许利用常规机组和自备机组搞不公平竞争,但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就近接入,提高试点项目经济效益;进一步明确了园区类试点项目的规划范围原则上按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以期规划范围有利于存量与增量的统筹;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编制单位获取相关电力系统现况及规划的渠道,电网企业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电力规划责任主体提供资料,并由电力规划责任主体转给规划编制单位。
进一步提出了规划内容的深度要求。从全社会的视角来看,增量配电网和电网企业的公共电网均为满足电力需求的基础设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增量配电网新建变电站与容量尚未有效利用的变电站距离较近甚至相邻而建的情况。上述情况很可能造成配电网无序发展和重复建设,易于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和全社会成本抬升。通过规划阶段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安排,采取调整变电站选址和建设时序等规划手段,避免不利情况发生,是规划工作的题中应有之意。
《通知》提出增量配电网规划编制阶段要视实际需要设置重复辨识环节,并以专门章节的形式在规划方案中体现,是对传统配电网规划深度的调整和突破,适应现实需要,体现了增量配电网的特点。
进一步提出了规划评审阶段的组织要求。增量配电网规划评审工作是把控增量配电网规划质量,为后续工作打牢基础的重要环节。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进过程中,部分项目评审工作在组织形式和内容流程上存在不规范、流于形式的情况,甚至存在由规划编制单位、电网企业或其他潜在业主利益相关方直接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况。上述情况下,就会滋生“屁股决定脑袋”“打招呼”等现象,不仅妨害评审主体的中立性,还会导致评审结论科学性和有效性无法保障、评审流程的公正性受到妨害的情况。
《通知》进一步提出了增量配电网规划评审工作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要求利益攸关方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同时认真听取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及其他潜业主的意见,从制度上避免了上述情况的发生。
进一步明确了规划衔接的后续工作要求。配电区域划分和增量配电网接入系统设计是与规划直接相关的后续工作。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进过程中,这两项具体工作相对用时较长。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推进有项目规划、业主确定、项目核准、项目建设、公网接入、价格核定、许可申请和配电运营多个步骤,具体的顺序和操作过程在实施上各地会有所差异。配电区域划分可以在项目规划阶段划分,也可以在业主确定后划分。增量配电网接入系统设计是在项目核准之前完成。这两项工作是后续工作的基础,是推动试点项目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配电区域划分按照《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确定;明确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是接入系统设计的责任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评审论证,充分听取电网企业意见,协调确定接入系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