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电改要回归价格机制改革

2020-08-12 06:38:19 太阳能发电网
近年来,电改一直是推动我国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全面完成第二监管周期省级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指导各地落实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开展电价改革相关政策跟踪评估”

定价方法及监管制度是输配电价改革关键


  输电服务就是将电能从电能的生产者安全、经济、优质地输送到电能的使用者的过程。两者都应该是输电服务的客户,共同承担输电费用。输电费用的计算及分摊问题是输电定价的核心内容。2015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文件,确定了我国输配电定价和监管的基本思路。而输配电价也继续保留在新版《中央定价目录》中。


  输电定价方法也建立在成本分析基础上,其目的是将现有和新建输电系统的费用合理分摊到输电用户,并得到合理收益。从服务方式上,输电服务可以分为两大类:点对点输电服务和网络输电服务。国内外关于输电成本的计算和分摊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基于会计学的综合成本法(包括邮票法、合同路径法、兆瓦—公里法、边界潮流法等)和基于经济学的边际成本法(包括长期边际成本法和短期边际成本法)。综合成本法计算在未来给定的电价计算期内,为了供电所需的全部输配电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并涉及税金和利润。利用综合成本法制定的电价可以满足电力企业财务平衡的需要,但不能及时反映成本随供需、时间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情况,是一种静态的定价方法;边际成本法着眼于未来,其定义为:在系统优化规划及运行的基础上,增加单位电能供应而使系统增加的成本。边际成本定价方法计算复杂,理论也不够成熟,是否适合我国国情仍有待深入研究。此外,网损是输电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将网损在电网使用者之间合理分摊也是输电定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当前我国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采用邮票法分电压等级核定,并且包含各种类型的交叉补贴,存在的问题是价格难以准确反映成本信息和用户的使用程度、交叉补贴标准不明确等。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也采用邮票法按地区核定,采用容量价和电量价两部制电价的形式。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电价法核定。由于输配电网的自然垄断属性,需对输配电价进行监管。我国采用的是最简单的投资回报率管制方式,即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输配电定价方法及监管制度是输配电价改革面临的关键问题,目前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辅助服务费应由电厂和电力用户共同分摊


  电力辅助服务主要指那些为维持供电可靠性、供电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水平所必不可少的服务,主要包括:负荷跟踪与频率控制、旋转备用、非旋转备用、无功备用和电压控制、黑启动等。在电力系统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下,辅助服务都是义务提供的。在电力市场环境下,发电厂和用户提供辅助服务应该是有偿的,如何量化辅助服务并制订合理的价格,在运行中如何优化辅助服务的调用是电力市场理论和实践的难点。国家能源局于2017年11月印发的《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共享分担的市场化新机制。


  与输电定价类似,基本的辅助服务定价方法也分为综合成本法和边际成本法。在各种辅助服务中,有些作为发电机组的义务(如一次调频),有些是通过长期协议指定某些发电机组提供(如黑启动)。而二次调频(AGC)和备用(旋转备用和非旋转备用)一般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得,也是辅助服务市场设计的重点研究对象。如同现货,对于辅助服务也需要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设计交易机制,其交易最后体现为一个调度控制模型,一般通过电网调度机构进行。AGC调频和备用辅助服务都需要发电机组提前预留容量,降低出力运行,因此将牺牲部分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并获利的机会,损失的这部分现货市场利润构成备用和调频机组的机会成本,国外电力市场中常将其联合优化出清。此外,我国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定价方式值得肯定。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并非传统的辅助服务交易品种,应划归新型的灵活性资源交易。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辅助服务费用的分摊一般在电厂侧进行。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电力用户作为辅助服务的受益方,理应承担一部分由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而付出的成本或造成的收益损失。因此,辅助服务费用的分摊机制应该从仅在电厂侧分摊过渡到由电厂和电力用户共同分摊。


  简单地说,市场机制可以概括为“供需决定价格,价格引导供需”,电价形成机制是电力市场建设的关键。由于电价问题的复杂性、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及电力产品的公共性,电价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并且与其他能源价格紧密相关,合理电价也难以通过单一途径来形成。当前的电价结构和电价水平(尤其是财务费用)是我国长期以来各种电价政策历史沉淀的产物,存在不合理的成分,但大部分还是合理的,并承担了许多社会功能,并不适合一夜之间彻底颠覆。因此,在电价形成机制设计中,应清晰分辨哪些成分适合由市场竞争形成,哪些成分需暂时保持原样。只有在对各种电能成本(包括会计学成本和经济学成本)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深刻认识电能价值的一般规律和我国的特殊规律,兼顾效率与公平,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精心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电价形成机制,电力市场改革才能顺利推进。


作者供职于华南理工大学电力经济与电力市场研究所



作者:陈皓勇 来源:中国能源报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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