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国家能源局对2006年颁布实施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国家能源局对2006年颁布实施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重点对包括新能源在内的发电侧并网主体、新型储能、用户可调节负荷等管理进行了修订完善。
总体目标: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原则:要求并网主体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电力商品经济特征以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部署,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以保障安全为底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适用范围: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主体的运行管理、考核管理以及监督管理。
并网主体:《规定》的最大变化是其管理对象由仅限源侧的传统发电厂扩展为覆盖了源侧和荷侧的所有新型并网主体,如新型储能、负荷侧可调节负荷等。其中,电力用户可以是单一的可调节负荷,也可以是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的可调节负荷。
责任主体: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涉网管理:涵盖发电侧并网主体和其他并网主体,其中,发电侧并网主体的涉网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有关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其他并网主体的涉网设备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检修管理:更加强调源网协同、一二次协同等协同能力,如设备检修时需考虑对辅助服务的影响等。
事故管理:则更加注重事故前、事故中、事故后的全流程管理,尤其是强调未查明事故原因时,发电侧并网主体不可并网,其他并网主体则不可调节。
运行要求:涵盖了调频、调峰、调压、黑启动等场景,对发电侧并网主体和其他并网主体分别提出了差异化的运行要求。
技术指导与管理:对发电侧并网主体、新型储能和负荷侧并网主体分别进行了详细界定。其中,发电侧并网主体的技术指导与管理的深度与广度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如新增了二次调频、调压、网络安全、新能源功率预测系统等方面的指导与管理。新增了对新型储能和负荷侧并网主体的技术指导与管理内容。对所有并网主体新增了网络安全方面的指导与管理。
新增了二次调频、调压、网络安全、新能源功率预测系统新型储能和负荷侧并网主体的相关内容。
励磁系统和PSS装置:增加技术性能参数、涉网试验等内容
调度自动化:调整技术要求,新增内容:发电侧并网主体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的开展情况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细化了明确技术要求,新增内容: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增加技术性能参数、涉网试验等内容
发电侧并网主体的设备参数管理:新增内容:发电侧并网主体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发电机、变压器、励磁系统、PSS及调速系统的技术资料和实测模型参数
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保护:增加转子过负荷保护、定子过负荷保护等指标要求
运行考核:细化了运行考核分工,深化了考核指标深度要求等。然而,对于新型储能与负荷侧并网并无相关要求。
运行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实施监管,调解辖区内并网运行管理争议。完善配套制度: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与电力调度运行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制度。
作者: 来源:CNESA
责任编辑: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