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出台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2024-07-11 10:38:32 太阳能发电网

近日,常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国网常德供电公司共同出台了《常德市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定义分类、备案管理、开发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市场秩序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企业或自然人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承担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等相关环节的企业依法依规对项目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利用既有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复核房屋建筑结构是否安全可靠,不得超出建筑物承载能力建设光伏电站。

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明确,投资业主不得夸大和虚假宣传销售服务,严禁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居民个人名义进行贷款或变相贷款,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

全文如下:

常德市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8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共分为四类,具体定义为:

1.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企业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或建筑表面,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建设,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单点或多点(指并网点)接入,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年用电量(或预测用电量)不低于所建电站发电量50%的光伏电站。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建筑统筹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此类电站自用电量比例不作要求。

2.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土地(含坑塘水面),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建设,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单点或多点(指并网点)接入同一范围土地上的电力消费设施,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年用电量(或预测用电量)不低于所建电站发电量 50%的光伏电站。

3.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居民在自有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拥有光伏电站全寿命产权及收益,在380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以“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有且只有一个并网点的光伏电站。

4.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在居民自有宅基地范围内,通过租赁屋顶、地面、出租设备等共建方式,由企业开发建设的、以“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的光伏电站。

第三条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适用于本办法,主要包括项目备案管理、开发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市场秩序管理。

第二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四条 除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外,其余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属地原则备案,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线上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由属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按月向当地发改部门集中代办备案手续。户用自然人需向电网企业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个人身份证明;

2.自有住宅产权证明或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建房许可证明材料;

3.自然人自购光伏设备发票;

4.个人本地I类银行卡;

5.小区用户需提供物业同意建设分布式电源的证明材料(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提供)。

电网企业需向发改部门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个人);

2.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自有住宅产权证明或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建房许可证明材料;

4.自然人自购光伏设备发票;

5.个人本地I类银行卡账号;

6.小区用户需提供物业同意建设分布式电源的证明材料(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提供);

7.属地供电企业接入系统方案意见。

第六条 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表(建设内容应包含交流侧建设规模、面积及上网模式);

2.项目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项目所依托建筑(设施)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规划许可证等);

5.场地租赁合同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如建筑为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备案文件应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运营模式、投资额、开发模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全部自用)、文件有效期等主要事项。备案的项目名称统一为“**市(县)**(区、镇或村)+**(业主名称)+**(交流侧容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主体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严禁拆分项目,严禁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以自然人名义备案。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备案信息。

第九条 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度汇总本地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情况,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


第三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条 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在取得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其他分布式光伏电站在取得备案手续和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利用既有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复核房屋建筑结构是否安全可靠,不得超建筑物承载能力建设光伏电站。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企业或自然人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承担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等相关环节的企业依法依规对项目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验收,其他分布式光伏电站验收,由属地能源主管部门牵头采取联合验收或委托电网企业验收等方式,验收通过后,方可并网。


第四章 电网接入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按季度开展区域内电网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接入容量测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后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依据可接入容量测算结果,并征询属地电网企业意见,合理安排分布式光伏备案。当电网可接入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优先保障户用自然人光伏接入,对非户用自然人光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按“先备先建、先建先并”的原则有序接入。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要加强城乡配电网巩固提升改造,通过科学合理规划电网建设,进一步优化电网调度方式,提升电网资源配置能力。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要为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便捷、及时的电网接入服务,按时限办理项目接入,严格执行《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不得违规设定并网容量上限、并网条件和技术要求,不得拒绝项目多点接入。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电站谐波、电压偏差、电压不平衡、电压波动等各项电能质量方面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应当配置具备电能质量监测功能的设备,并进行电能质量指标超标预警和主动控制。新增分布式光伏电站应实现可观可测可控功能,具备条件的实现可调功能。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电站应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光伏业主或委托的第三方运维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按相关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管理办法要求运行分布式光伏电站。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管理,及时排除电网安全隐患,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第五章 市场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参照国家能源局推荐的《户用光伏产品销售安装合同(范本)》和《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提供户用光伏开发建设合同,明确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比例和各方承担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业主不得夸大和虚假宣传销售服务,严禁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居民个人名义进行贷款或变相贷款,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承揽建设业务的公司(含光伏代理商)严禁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及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电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备案要求进行建设、是否违规进行贷款、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对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新能源开发的相关规定,不得搞“垄断开发”限制项目备案,不得干预屋顶、土地产权方自主选择开发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要求企业缴纳大额保证金、资源出让费、电价让利等,不得要求不切实际配套产业,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光伏业主或向其分摊费用等。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支持配合项目建设,不得以房屋归属证明为由违规设置准入障碍。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将分布式光伏开发管理情况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范围内,对存在违规的县市区,视情况暂停该地区分布式光伏项目立项、减少接入容量等限制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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