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1月28日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下午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任向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律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本议案详见2012年10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有效票824016155股,同意票8225341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反对票13620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17%;弃权票1198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推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决议有效期限进行调整。
1、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调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2年11月13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5.68元/股。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有效票824016155股,同意票8224898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反对票14920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18%;弃权票342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2、发行数量:
发行数量调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67,000万股(含67,000万股),单一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数量不得超过25,150万股。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增加的事项,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应做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有效票824016155股,同意票82241984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反对票15560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19%;弃权票402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3、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调整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
表决结果:有效票824016155股,同意票8224898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反对票1449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18%;弃权票763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决定依据上述调整方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调整。
本议案详见2012年11月1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正案)》。
表决结果:有效票824016155股,同意票8224896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反对票13970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17%;弃权票1294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派出的方杰、杨继伟律师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401 股票简称: 海润光伏 编号:临2012-091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