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对光伏专项资金给予财政补贴

2011-12-28 15:20:57 太阳能发电网
日前,辽宁省政府发布《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设立辽宁省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十二五期间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该实施意见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实施意见

 

  日前,辽宁省政府发布《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设立辽宁省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十二五期间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该实施意见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实施意见,对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辽宁省将在国家统一上网电价1元/千瓦时的基础上,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电价补贴,届时受支持项目将获1.3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在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的趋势下,此举将有力刺激发电企业及光伏企业继续进军下游。
  补贴对象及支持项目条件
  补贴对象是已并入公用电网、统一收购上网电量的光伏发电企业(或光伏发电业主单位);利用现有条件建设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
  所支持项目需经过省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并完成立项、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以及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验收后正式投产运行。其中,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辽宁省十二五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所在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发电系统运行期不少于20年。同时指出,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意见支持范围。
  补贴标准及省市负担比例
  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电价补贴;2012年以后核准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同时明确了省市负担比例,对阜新、铁岭、朝阳三市的电价补贴,省财政全额负担;对其他地区的电价补贴,省财政负担70%,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财政负担30%。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申请、上网电量核定、补贴核定和拨付及资金监管等职责予以明确。
  该政策的出台,将大力推进辽宁省扩大其光伏产业规模,推动我国光伏产业加快发展。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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