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政策的调整对于全社会意味着什么?希望有更加透明的讨论,更加透明的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
6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三部委联合发布《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调整的通知》,对光伏产业的价格手段与规模控制政策进行了调整。
该通知做出的调整,在行业看来,程度是巨大的。这一通知,引发了社会各界基于各种视角的讨论,也是光伏上市公司股价异常下跌的一个诱因。
这些讨论特别包括:政策的出台与执行同时进行,是否符合操作性合理原则?该不该补贴光伏?补贴的正当性与程度是否合适?不补贴是否合理?光伏产业,特别是设备厂商,是否能够经受这一调整?未来的补贴持续退坡,所谓的“平价上网”项目需要何种条件?对于分布式光伏,所谓的配电网内市场化交易的过网费如何核定是合理的?大企业小企业是否加速行业整合?
这些问题涉及到了政策视角与视政策环境为给定的企业视角,有的时候二者混杂在一起。本文拟在这些讨论的基础上,从政策的视角来谈谈这种政策变化带给全社会(而不单单是光伏产业)的长期(比如3-5年乃至更长)影响,以及其中几个可能的关键变量,也包括电网潜在的重要角色。
政策是否调整须基于公共利益而不是基于光伏行业可能的影响
这次政策调整,从目前得到的信息来看,主要在于政府补贴资金的缺口。不高于2分/度的可再生补贴强度,俨然已经成为一个政治性的目标。其背后的逻辑似乎是之前的所有政府性电价附加补贴,包括三峡、脱硫脱硝等,都基本在这一水平。
事实上,公共政策视角的讨论,从来不应该基于其分布式影响而展开。光伏政策的讨论上,我们又发现了很多对光伏产业的道德指责,比如“都享受了这么多年补贴了,不该区别对待”;“光伏行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需要反映政策出台对行业、企业及资本市场带来的影响”。这些都冲散了这一问题的关键:政策调整对于全社会意味着什么?
如果调整对全社会有益,那么即使“光伏产业躺着中枪”,那也是第二步的问题;如果维持稳定足额的补贴装机规模对全社会有益,那么光伏搭个便车受益,成为高利润新兴产业,那也无可非议。
政策调整是否具有正的公共利益需要进一步分析
这一政策调整是否对全社会有益,这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因为这种调整有正的社会收益,也有负的社会收益。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不确定的,特别是这些因素:
因为政策调整,光伏行业是否会经历“创造性的毁灭”,内生出更低的成本与更高的竞争力?没有装机量的积累,是否属于缘木求鱼?
是否光伏行业的风险急剧上升,引发融资成本与收益率(因为风险溢价)要求的提升,从而进一步恶化成本情况,丧失发展的动能?
这种政策调整,跟其他政策互动,比如分布式光伏市场化交易,是否催生了新的市场与商业模式,有力地提速了能源转型,还是本质上摧毁了既有产业的盈利模式,陷入了死锁?
在分布式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的电网,在这一讨论中缺位了。电网“保证消纳”的要求是过分了,还是利用率的保障?
未来几年风光装机量是不受影响,还是出现了大幅度的停顿?未来的政策是否会有一定的回调,从而对市场与行业形成安抚?
这些问题,都是从政策视角需要密切关注、研究模拟并及时讨论的。我们将在这些方面继续跟进。以下,我们通过三个情景对这些问题进行可能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