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发电网: 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常委、浙江省工商联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提交了《关于细化光伏电站投资开发规范的提案》提案,建议在打击“路条”投机行为的同时,细化投机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准入标准或制订“负面清单”,区分、鼓励光伏市场的正常交易,促进光伏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倒卖“路条”行为给光伏市场良性竞争造成冲击。为此,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445号文”)、《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450号文”)以及《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477号文”),打击光伏电站投机行为。
477号文强调,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对于不以自己为主进行投资开发、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
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但是,477号文中对于违规进行项目转让以及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的认定标准规定不甚明确。目前,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对于光伏电站项目在投产前进行项目转让或变更项目投资主体事宜普遍持否定态度,即已经备案的光伏电站项目在投产前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转让或变更项目投资主体。
并且,相关主管部门对于项目转让或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理解不仅包括项目建设主体的变更,也包括已备案的项目建设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包括股权转让、其他投资方增资入股等情形)。这对打击光伏电站投机行为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对正常的光伏电站收购交易也产生较大的影响。
例如,一些中小型企业或贫困地区的企业,在获得光伏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因缺乏足够的资金或技术,需引入实力雄厚的第三方共同合作开发项目。
但由于相关政策的不明确和实践中否定性的窗口指导意见,使交易结构复杂、成本高,也增加了合格投资者、优秀合作方的商业风险。甚至导致一些项目因后续资金与技术的投入乏力,未能如期投入运营,资源浪费严重。
建议:在打击“路条”投机行为的同时,细化投机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准入标准或制订“负面清单”,区分、鼓励光伏市场的正常交易,促进光伏业持续健康发展。
(原标题;建言光伏开发全产业链,问题各个击破!南存辉的这7份提案光伏人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