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光伏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发电设备公司”)日前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光伏发电设备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9,788,338.60元及违约金3,148,216.60元共计62,936,555.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该案将于2012年12月5日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最终败诉,预计本次诉讼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约200万元。
四、备查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宁民商初字第18号应诉通知书。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